公司開除判刑員工,法院為啥認定違法?原來HR用錯解除方式


員工都被抓起來了,用人單位當然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如若勞動者發生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在解除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應遵從哪些條件與程序,對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執行工時形式以及具體的履行狀態等情況下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呢?如果行權不當,也有可能被判定為違法解除。

公司開除判刑員工,法院為啥認定違法?原來HR用錯解除方式

李飛於2014年2月13日入職大地公司。後因打架,被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李飛妻子去大地公司為其辦理離職手續。2015年1月21日被刑滿釋放,李飛再次入職大地公司。 2016年7月30日,大地公司HR將獎懲通知和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一起郵寄給李飛。通知書內容為:“2016年7月30日,公司與李飛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李飛辯稱:入職時,公司知道我被判刑的事。雙方簽訂了期限到2018年3月9日的勞動合同,我實際工作到2016年7月31日,2016年8月1日大地公司發了書面解除通知書。此後,李飛向武漢市武昌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以要求大地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該委裁決大地公司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公司開除判刑員工,法院為啥認定違法?原來HR用錯解除方式

大地公司不服,訴至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辯稱:“由於李飛入職時提供虛假信息,隱瞞曾遭到刑事處罰的事實,公司要求李飛答應協議解除就不按照獎懲通知解除勞動關係。李飛本人同意了”。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勞動關係解除,大地公司以雙方協商一致為由向李飛送達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大地公司未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提交證據,李飛亦不予認可,法院對大地公司的主張不予採信。大地公司主張李飛隱瞞曾經犯罪的事實,李飛曾先後兩次入職大地公司,李飛第一次犯罪發生在李飛第一次入職大地公司之時,大地公司屬於違法解除與李飛之間的勞動關係,李飛與大地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9日,大地公司應撤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公司開除判刑員工,法院為啥認定違法?原來HR用錯解除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均規定了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法律規定體現了當勞動者發生過失性行為(過錯)時賦予了用人單位的解僱權利。

公司開除判刑員工,法院為啥認定違法?原來HR用錯解除方式

本案具有特殊性,首先,李飛系二次入職,且被判刑時系該單位員工;其次,大地公司並未以此為解除事由,而是以此為籌碼迫使勞動者簽訂解除協議;忽略這些細節最終的結果是,單位作出的解除通知不倫不類,即非協商一致解除亦非嚴重違紀解除。一般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操作足夠規範,李飛隱瞞如此重要的信息,用人單位行使法律賦予的解僱權利,將獲得法院支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