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才是辦案的最終目的

法院新聞|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才是辦案的最終目的

法官:“請原被告作最後陳述。”

原告:“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我不同意離婚。”

法官:“雙方是否同意調解?”

原告:“不同意。”

被告:“不同意。”

法官:“調解不成,本案經過庭審基本事實已經查清,本院將依據現已查明的事實依法判決、宣判時間另行通知,現在閉庭!”

臨近晚上九點,該起離婚糾紛案件終於告一段落,該案已是法官張明當天下午辦理的第二起離婚糾紛案。

法院新闻|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才是办案的最终目的

當天下午,原告李某訴被告牟某離婚糾紛一案,承辦法官張明徵求分處兩地的雙方當事人意見後,以微信視頻方式開展庭前調解。經張明法官耐心做工作,細緻分析引導,原告李某激動不已的情緒得以平復,最終在法院主持下,雙方自願達成一致意見,案件通過調解方式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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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羅某訴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被告林某外出務工,庭前主動要求希望通過網絡參與庭審。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各執一詞,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便出現本文開篇一幕。

“當前,離婚糾紛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佔了相當大的比重,案件通常是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都覺得自己委屈,對另一方或整個家庭不滿、憤怒,如果雙方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長期在外務工,分處兩地,往往這種情緒會更加強烈。我們辦理離婚案件,必須耐心與溫情並重,在調解中注意傾聽雙方當事人的心聲,真誠地幫助當事人,也讓我們自己理清糾紛發生的來由,分析存在問題,引導其調整心態,正確、冷靜面對當下。同時也要把握好度,引導當事人發洩情緒有度,庭審各環節張弛有度,妥善解決離婚糾紛,高效辦理離婚案件。”張明法官表示,“當然不管是調解還是判決都只是辦案的手段,化解矛盾、定紛止爭才是辦案的最終目的。辦案過程中,我們要站在矛盾雙方的角度看問題,或勸解或批評,以法律手段開展調解工作。不能調解時,必須作出依法、公正、有理、有據的判決。”

據悉,原告羅某訴被告林某離婚糾紛一案將擇期宣判。

供稿:汪營法庭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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