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甲、于某乙、韩某某贪污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近日,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于某甲、于某乙、韩某某贪污案,由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被告人于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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