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改拟新规 村里的留用地允许商品性质开发 部分地价仅缴10%基准

留用土地是合法

留用土地是按本办法核算、

并确认给村股份公司的合法用地,

具体包括:

●已批合法用地

●外调入合法指标

●核定利益共享用地。

留用土地可自用、可开发

村股份公司合作开发、

作价入股等,

引入留用土地的开发主体。

留用土地按协议出让

协议方式出让给村股份公司

■自用的

村股份公司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出让合同。


■合作开发实施的

村股份公司、开发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作价入股实施的

村股份公司、开发主体,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留用土地两种产权

村股份公司自用的,免交地价,为非市场商品性质;

缴交地价的,为市场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地价标准

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按基准地价10%缴交地价。

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分段计收:

基础建筑面积部分按基准地价10%缴交地价;

共享建筑面积中归村股份公司的部分,按基准地价1倍缴交。

留用土地规划指标核算

允许多建≤12%建筑面积,产权归业主

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构成。

基础建筑面积

(一)在项目范围内安排的

基础建筑面积 = S 政策留用 × 地块容积率

S 政策留用—按本办法核算的留用土地面积。

地块容积率—按《深标》取值、计算。


(二)在项目范围外安排的

基础建筑面积 = S 拆除重建 × 地块容积率 + FA 利益统筹 × 1.5

S 拆除重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的土地面积。

地块容积率—按《深标》计算。

FA 利益统筹—利益统筹项目中现状建筑面积。


配套建筑面积

按照《深标》、

法定图则及相关专规配建。


共享建筑面积

原则上不超过基础建筑面积的 30%。

60%的建筑面积建政策用房,产权归政府。

40%建筑面积归村公司。

旧改拟新规 村里的留用地允许商品性质开发 部分地价仅缴10%基准

正文摘要:


旧改拟新规 村里的留用地允许商品性质开发 部分地价仅缴10%基准

旧改拟新规 村里的留用地允许商品性质开发 部分地价仅缴10%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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