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土地是合法地
留用土地是按本办法核算、
并确认给村股份公司的合法用地,
具体包括:
●已批合法用地
●外调入合法指标
●核定利益共享用地。
留用土地可自用、可开发
村股份公司合作开发、
作价入股等,
引入留用土地的开发主体。
留用土地按协议出让
协议方式出让给村股份公司
■自用的
村股份公司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出让合同。
■合作开发实施的
村股份公司、开发主体,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作价入股实施的
村股份公司、开发主体,共同成立房地产项目公司,与国土部门签土地合同变更补充协议。
留用土地两种产权
■村股份公司自用的,免交地价,为非市场商品性质;
■缴交地价的,为市场商品性质。
留用土地地价标准
■规划为工业用地的,按基准地价10%缴交地价。
■规划为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分段计收:
基础建筑面积部分按基准地价10%缴交地价;
共享建筑面积中归村股份公司的部分,按基准地价1倍缴交。
留用土地规划指标核算
允许多建≤12%建筑面积,产权归业主
留用土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配套建筑面积和共享建筑面积构成。
基础建筑面积
(一)在项目范围内安排的
基础建筑面积 = S 政策留用 × 地块容积率
S 政策留用—按本办法核算的留用土地面积。
地块容积率—按《深标》取值、计算。
(二)在项目范围外安排的
基础建筑面积 = S 拆除重建 × 地块容积率 + FA 利益统筹 × 1.5
S 拆除重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拆除重建的土地面积。
地块容积率—按《深标》计算。
FA 利益统筹—利益统筹项目中现状建筑面积。
配套建筑面积
按照《深标》、
法定图则及相关专规配建。
共享建筑面积
■原则上不超过基础建筑面积的 30%。
■60%的建筑面积建政策用房,产权归政府。
40%建筑面积归村公司。
正文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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