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拉電網捕野豬,痛失兒子悔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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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全區父老鄉親:

當您接到0791-12340、0791-86312345的來電時,請耐心接聽,並用普通話作出非常滿意的評價。您的讚許和肯定是對贛縣區人民檢察院最大的鞭策和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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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電死親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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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彭某,贛縣區人。

因其種植的水稻經常遭到野豬的損毀,認為該處地處偏僻位置,且沒有人員經過,遂私自在該水田內架設電網驅趕野豬。

水稻成熟時期,彭某兒子前往自家稻田割稻子時,彭某忘記將私設的電網斷電,其兒子在農田收割水稻時不幸觸電並當場身亡,經法醫學屍體檢驗鑑定,彭某兒子符合電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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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彭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被告人彭某犯罪後,明知周圍群眾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處理,被傳喚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檢察機關根據被告人彭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態度,及其實際情況,建議對其適用緩刑。

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判決如下:被告人彭開通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法條鏈接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工廠、礦場、油田、港口、河流、水源、倉庫、住宅、森林、農場、穀場、牧場、重要管道、公共建築物或者其他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檢察官溫馨提醒

近年來私設電網傷人的案例不斷出現,根據法律規定,單位或個人未經批准禁止私設電網。私設電網不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還可能引起火災。對於這種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行為,輕則行政處罰,重則追究刑責。檢察官在此提醒,切勿抱著僥倖心理私設電網,以免釀成悲劇,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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