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領獎服事件:安踏:你罔顧國家利益,孫楊:捏我軟柿子?

注:下文是之前針對“孫楊領獎服事件”寫的一篇文章,已經過新聞時效。這次發出來,方便自己統計歷史文章使用,讀者可以不予以閱讀。謝謝!

第18屆亞運會正在印度尼西亞雅加達如火如荼地進行著,中國健兒在比賽場上盡情揮灑,努力拼搏,截至目前中國隊已獲得15金,12銀,9銅,共計36塊獎牌的傲人成績。中國游泳隊的當家明星運動員孫楊,先後勇奪兩塊金牌,本來是件值得高興和驕傲的事情,但最近鬧出的“孫楊領獎服”事件,讓筆者對孫楊的印象大打折扣。那麼作為吃瓜群眾的你,如何看待孫楊穿自己代言的領獎服上臺領獎的行為呢?

為了方便了解“孫楊領獎服事件”,先把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介紹一下。

來龍去脈

1事件起因:8月19日晚頒獎臺上,孫楊並未身穿安踏提供的中國代表隊統一服飾,而是身披自身代言品牌361°外套上臺領獎。同為中國選手,獲得冠軍的孫楊和季軍選手季新傑穿著不同品牌的服裝:前者身穿亮黃色的361°,後者穿了安踏。

孫楊領獎服事件:安踏:你罔顧國家利益,孫楊:捏我軟柿子?

2 安踏不滿:對此,安踏公司於19日發佈聲明,“相信中國代表團將會有公正的處理決議”,並在20日表示“一件領獎服不止於成績,更是國家榮譽,是國家形象,規則和底線不容辱沒。

隨後安踏又發送了一則聲明,稱同一國家的運動員身著不同的領獎服登臺,“個人利益凌駕於國家利益之上。”,暗指孫楊罔顧規則和國家利益。

3 孫楊換上安踏領獎服,但遮住品牌標識:8月20日晚,再奪冠軍的孫楊雖然更換了安踏的領獎服,但身披五星紅旗入場,胸前的安踏logo也用五星紅旗貼紙遮住。

以上便是“孫楊領獎服”事件的始末,簡單一句話概括就是,孫楊沒穿贊助國家隊的安踏品牌的領獎服,而是穿自己代言的“361°品牌,引起了安踏的不滿,於是安踏連出幾條聲明“diss”孫楊的行為

寫這篇文章前,筆者特意去看了網友們對此事的評論,發現網友們幾乎一邊倒的站向孫楊一邊,很多人認為安踏為了商業利益蹭孫楊的熱度,小題大做;有的人認為安踏不去找國家體育總局理論,只會挑運動員這樣的軟柿子捏。

拋開名利這些俗事不談,我們就事論事,孫楊穿其他品牌服裝領獎的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安踏是否有權譴責孫楊這種行為?安踏應該向誰主張權利?

第一個問題,孫楊的行為是否如安踏聲明所說“違反了契約,無視規則”?

眾所周知,從2009年開始,安踏成為包括奧運會和亞運會在內的中國體育代表團官方合作伙伴,為中國隊提供統一服裝。為了保障合作的順利進行,安踏勢必會同國家體育部門(以下統一簡稱“體育部門”)簽署一攬子的合作協議,就品牌合作和服裝贊助等事宜進行約定。雖然筆者沒有看到協議細節,但這一系列協議中應該會有關於運動員比賽、領獎、參加新聞發佈會、甚至是私下訓練中著裝要求的規定(畢竟體育部門作為一個組織,它的許多意志和行為需要通過一個個運動員來實現)。簽訂協議後,體育部門有義務對其管理的運動員行為進行約束,以防止因運動員的行為造成體育部門違反合作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但是安踏同體育部門的合作,屬於商事合作,而不是政府行政行為,個人認為協議內容對運動員而言沒有強制的約束力。因此體育部門為了防止違約,應該會在內部規定一系列的規章制度,或同運動員簽訂內部的協議,來約束運動員的行為。

在我國舉國體育的制度下,孫楊作為中國體育代表團的一員,代表國家參加比賽,其在賽場上的行為並非個人行為,而是一種職務行為,其在比賽期間的一言一行自然要受到體育部門相關規章制度的約束或雙方簽訂的協議的約束。如果國家體育部門的相關規章制度中有關於運動員參加比賽期間著裝的規定,且這些規章制度經過合法的程序制定和公示,或者國家體育部門和孫楊有簽訂著裝要求的協議,則孫楊在賽場上的行為必須受這些規章制度或協議的約束。這種約束從法律意義上講並非直接來自安踏合約的約束,而是國家體育代表團內部規章制度或內部協議的約束。

這種情形下,有的讀者可能會說,那孫楊和361°簽訂的合約就不需要履行了嗎?需要,當然需要履行,只不過兩種義務衝突,導致孫楊事實上無法同時履行兩種義務。

兩種契約,沒有貴賤之分,對當事人而言都需要遵守。孫楊作為老運動員,不可能不知道國家體育代表團對於服裝著裝的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孫楊依舊同361°簽訂契約違反體育部門的著裝規定,從遵守職業道德上來講,的確不妥。孫楊不是第一次在賽場上奪冠,為什麼偏偏在今年上演了“領獎服“事件,很大原因可能是孫楊同361°簽訂的合約中有如果孫楊違約則需要承擔鉅額違約金的條款。於是孫楊不得不鋌而走險,再進行一番權衡利弊後得出遵守後者的違約成本最小。又或者是孫楊純粹向體育部門表達不滿(這也不是沒有可能)。

因此孫楊優先遵守哪條義務。就要看國家體育部門內部規章制度如何約定,或孫楊是否同國家體育部門簽訂過著裝要求的協議了。如果有,孫楊無視在先的組織規章制度或內部協議,顯然有悖契約精神,有違職業道德。如果沒有,孫楊遵守個人簽訂的契約,反而是遵守契約精神的體現。

問題二:安踏是否有權譴責孫楊這種行為?安踏應向誰主張權利?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孫楊畢竟沒有同安踏簽訂協議。安踏自然無權直接要求孫楊承擔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但是不妨礙安踏說道說道孫楊的行為。

雖然安踏贊助中國體育代表團出錢又出力,但它在雙方合作中的地位還真稱不上“甲方”。合同相對方是誰,是威武的中國體育部門。孫楊的職位行為違反了契約,即代表中國代表團違反了合同義務,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安踏本應該向體育部門發難,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相對方是隻“大金剛”,安踏打不過,更惹不起。

但是安踏又不能選擇忍氣吞聲,得過且過。如果放縱了孫楊這種行為,那以後中國運動員出席體育賽事可能就像參加品牌發佈會一樣,今天亮相是“361°”,明天就可能是“李寧”。這樣,安踏贊助中國代表團,以宣傳品牌和擴大品牌影響力的目的豈不落空。這花錢給他人作嫁衣的賠本買賣,安踏當然不願意做。所以,安踏必須發出聲明,而且聲明必須擲地有聲才行。

但是聲明怎麼發呢?要求中國體育代表團必須禁止這種行為,否則承擔違約責任?不行,這樣不是把金主爸爸得罪了。

那怎樣寫,才能即不得罪金主爸爸,又能禁止孫楊這種行為呢?於是安踏決定聲東擊西,拿孫楊說事,以小搏大,倒逼金主爸爸管管。這樣又不得罪金主爸爸,又把事情解決了,一舉兩得,豈不美哉。就這樣,安踏連續發了幾篇某運動員無視國家利益,不尊重規則的聲明。每條聲明的立意都拔得賊高,為什麼一定要這樣,因為立意越高的東西越虛無縹緲,越能自圓其說,對方也就越無法反駁。

當然,以上分析只是筆者根據現有的信息進行的主觀揣測,僅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本事件的真實情況,不代表安踏的真實意思,也不代表孫楊本人的真實意思。

接下來就看孫楊、361°和中國體育代表團如何回應了。吃瓜群眾且要候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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