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络攻击他人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系统被判刑

建立微信群,将服务器设置在国外,为他人搭建平台提供网络攻击服务,濉溪县检察院将这名99年小伙吴某以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起公诉。3月30日,法院以吴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3月起,吴某适用他人搭建的“独醉压力测试平台”、“独醉CC插件平台”等网页端及插件提供网络攻击服务;同时,吴某在互联网上以抓捕及购买的方式获取“肉鸡”(植物木马程序被控制的计算机),通过集群及控制软件非法控制计算机25台。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成立,综合吴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检察官释法: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的规定,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立案标准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可理解为提供了大量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数额大的;由于其提供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严重危害等。本案中吴某出售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非法控制计算机25台,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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