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媽媽輔導兒子作業打死兒子,判決書公佈!家長都應該看看!

被告人是一位母親,其在家輔導兒子學習,因兒子學習不用心而毆打,結果導致其死亡。

這樣一場悲劇確實讓人感到痛心。為人父母都知道陪孩子做作業是一場煉獄考驗,但體罰還是萬萬不可取的,尤其不能毆打孩子的頭部等要害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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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起來看一下判決書:

被告人胡惠娟,女,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咸陽市武功縣,住武功縣,農民,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19年2月20日被武功縣公安局監視居住。

武功縣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刑訴(2019)4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惠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於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武功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普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惠娟及其辯護人李玄博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武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輔導兒子郭某丙學習,因郭某丙學習不用心而毆打郭某丙,致其頭部幾處受傷。

1月4日凌晨4時許郭某丙發生嘔吐,胡惠娟將其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陝西省咸陽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屍體檢驗鑑定書認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鈍性外力多次擊打頭部,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後嘔吐,因誤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書證、辨認筆錄、鑑定意見、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胡惠娟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現依法提起公訴,請予判處。

被告人胡惠娟辯稱,自已因為管教孩子學習打了孩子,但沒毆打孩子頭部。自己已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請求對自己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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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李律師辯稱:

1、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

2、案發時被告人正處於懷孕期,情緒可能波動大,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因誤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3、被告人現在處於哺乳期,綜合其庭審表現,可以看出其已經認罪伏法,建議對其從輕處罰並判處緩刑。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惠娟與被害人郭某丙系親生母子關係。2019年1月3日晚,被告人胡惠娟在家輔導郭某丙學習,因郭某丙學習不用心而遭到其毆打。

1月4日凌晨4時許,被告人發現郭某丙發生嘔吐,病情嚴重,便聯繫車輛將其送往醫院救治,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陝西省咸陽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屍體檢驗鑑定書認定,郭某丙系生前遭受鈍性外力多次擊打頭部,造成蛛網膜下腔出血後嘔吐,因誤吸引起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

公訴機關當庭提交、並經質證認證的證據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監視居住決定書、扣押清單、戶籍資料、診斷證明書、微博截圖、情況說明、介紹信及通話記錄查詢單;證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韓某某、閆某某、張某甲、倪某某、張某乙、杜某某、李某某、楊某甲、楊某乙、楊某丙、胡某某、楊某丁、蔣某某、姚某某、楊某戊證言;被告人胡惠娟供述與辯解;辨認筆錄、指認筆錄及照片,法醫病理司法鑑定意見書,屍體檢驗鑑定書;光盤一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惠娟因管教未成年兒子學習,毆打兒子致其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武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悔罪,可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辯護觀點與事實相符,本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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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惠娟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咸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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