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車禍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賠償項目,是指交通事故當中肇事者給予受害者的賠償所包含的項目,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以及殘疾賠償金、鑑定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

2019-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車禍賠償標準

相關計算數據:

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216元;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484元;

全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331元;

農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12723元。

一、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019-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車禍賠償標準

備註:傷殘賠償金計算公式

1、殘疾賠償金(60週歲以下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傷殘賠償指數。

2、殘疾賠償金(60週歲至74週歲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歲)]×傷殘賠償指數。

3、殘疾賠償金(75週歲以上的受害人)=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傷殘賠償指數。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019-2020年四川省(成都市)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車禍賠償標準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生活費計算公式:

城鎮(農村)居民消費支出×傷殘係數係數×扶養年限(最高20年)÷扶養義務人數

三、交通費、住宿費

實際支出,根據票據報銷

四、鑑定費

根據票據報銷

五、護理費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當事人無法證明護理人員收入,成都地區法院一般作如下認定:成都市主城區護工120元/天,特級護工200元/天,非主城區80元/天、特級護工120元/天。

六、住院期間伙食補助

30元/天

七、精神損失賠償

一個等級3000元,最高50000元

八、誤工費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九、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一般20-30元/天。

十、康復費(二次手術)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一般法院傾向於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書確定康復費用。

十一、殘疾輔助器具費

實際支出,根據票據報銷

十二、財產損失費

實際產生及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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