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检•公告】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的公告

2019

第23期

【福检•公告】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的公告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

涉黑涉恶问题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县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委、州委、县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公告如下:

一、重点打击11种黑恶势力犯罪活动与举报内容: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口岸、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的“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2)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依法从严惩处。

(3)违法犯罪人员、在押人员有揭发他人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对黑恶势力“保护伞”一查到底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村(社)“两委”人员等,将坚决依法查处,不管涉及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四、号召广大群众检举揭发黑恶势力

对提供犯罪线索的群众,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凡对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1日

举报电话:0886-3416550

1230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举报地址: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办公室(福贡县上帕镇八一小区一组1号)

【福检•公告】福贡县人民检察院关于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的公告

审核:邬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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