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萬一是生意呢?

如果輿論能審判,他早已被定罪量刑,可法律不是這麼設計的,能否定罪量刑實際是嫌疑人和檢察院之間的法律博弈,在於最終法院認定的事實是怎樣。而在法律方面,鮑是有一些優勢的:他給出的事實,或許會避開法律。

有件事情我們必須承認,各個地區的法治水平、環境是有差異的,而懂得規則的人不會不利用規則,所以再憤怒也用不了知法犯法的說法,萬一他全身而退了呢?這是我比較害怕的。

在法律博弈當中,通常有三個事實,控辯雙方的事實以及法院認定的事實,控辯雙方是代表國家的檢察院和嫌疑人、被告人。南風窗的報道我們暫且認定為控訴方的事實,雖然代表不了檢察院,但已經是可獲取的全部了,這個事實讓當事人絕望,讓我們憤怒。


“收養”萬一是生意呢?


另一個事實則是回應提到的說來話長,他說沒有以養父女關係相處,這不論是策略還是事實,都讓人毛骨悚然。成立與否又牽扯幾個問題:第一,是否辦理了收養登記?第二,母親是送養還是出賣?第三,收養、收買還是戀愛?

1.收養雖然是民法行為,但要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要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收養關係才發生公示、生效的法律效力,如果只簽訂收養協議沒有登記,那就不存在《收養法》上的養父養女關係。

2.有人提了些母親在幹什麼、證據怎麼落實等問題,這些我們看不到也就無法討論,但這些不合理讓我有了新顧慮:母親老早就知道怎麼辦?收養之所以要登記,是為了監督、杜絕借收養之名謀取不法利益的行為,比如拐賣婦女、兒童以及收買行為。如果養父母關係說來話長,那這些年的異常更要捋捋清楚,孩子是無法向母親求助,還是母親不提供幫助,或者是明知求助無望而放棄?要是母親一早就知道是這樣的結果,那就不止是性侵了。

3.鮑作為律師和法律工作者,曾發過關於針對幼女犯罪的文章,他顯然瞭解相關罪名的犯罪構成,這對公訴部門來說是個難題,因為他有可能避開所有犯罪要點。比如沒有收養關係,他才敢用“未來妻子”這種字眼;最初公安部門介入也有可能因此無法推進;合法性行為才有存在的可能性……預謀犯罪要比激情犯罪更可怕就在於此,受害人會做什麼,別人可能想過無數次了。

鮑的說來話長意味著他有不一樣的事實,而控辯雙方之外的法院,則需要把上面這些查清楚——誰也不能用虎毒不食子來排除各種可能,在有些人眼裡利益是超越一切的。

最後再次聲明,這種假設並沒有惡意,而且的確需要查明,哪怕真不幸言中也無可奈何,如果真是交易的話,三方都知道才最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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