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說“中國人都是賤骨頭”法犯哪條?罪犯哪樁?

“中國人都是賤骨頭”這句話大家認為犯法嗎?還是隻是道德問題?


我覺得這句話是在很大程度上或者說很可能涉嫌了違法犯罪。那麼說這話法發哪條?罪犯哪樁呢?它侮辱了人格,不是對特定的某個人,而是全體中國人,而侮辱人格是可以定罪的,稱為侮辱人格罪。


我國對侮辱人格罪有這樣的界定,侮辱人格是屬於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人格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這句“中國人都是賤骨頭”,侵害了每一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


當然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能每個人都會有這種生氣的情況,因某些事情說這種“賤”之類的話。說這種話的時候僅限於非常狹小的範圍,有的時候只是針對自己說,並不在比較公開的場合去傳播。


一些人這話的時候肯定也是一種宣洩。但他把這種宣洩公然的發表在網上,就造成了極大的傳播效應,從而也就造成了大面積的傷害,構成了對每個人的侮辱。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每個人都覺得很憤慨的原因之一。


那麼小範圍傳播跟大範圍傳播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小範圍傳播,更多的是宣洩情緒,並不希望更多別人的人知道,而通常也並非認定就是這麼回事。即便是真的是這麼認為,但也知道控制影響範圍,不致造成更多的傷害。而這種公開的網絡性的傳播則不同,基本可以確定傳播者,不僅僅是宣洩情緒,而且就是要廣而告之她內心就是這麼認定的,就是要誠心氣氣你們的。


而從侮辱罪的要件看:


一、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裡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塗人,強剪頭髮,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採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醜,難以忍受,如口頭散佈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洩漏他人隱私,詆譭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由於網絡的發達,很多人的侮辱性的行為,主要是通過網絡實施文字侮辱。


二、侮辱行為必須公然進行。所謂“公然”侮辱,是指當著第三者甚至眾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聽到、看到的方式,對他人進行侮辱。公然並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場。如果僅僅面對著被害人進行侮辱,沒有第三者在場,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則不構成侮辱罪。因為只有第三者在場,才能使被害人的外部名譽受到破壞。


網絡文字的傳播具有公然性,公開性的特點,被侮辱的全體中國人都在場,每個人都是受害者,而且每個人也都是第三者,當說中國人賤骨頭的時候,這使得每個中國人都覺得名譽受到了破壞。

三、侮辱對象必須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數人,但必須是具體的,可以確認的。在大庭廣眾之中進行無特定對象的謾罵,不構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為本罪的侮辱對象,但如果行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實際上是侮辱死者家屬的,則應認定為侮辱罪。


特定的人群意思是說,辱罵者有針對的對象。這個對象的人數,是具體的,是十四億中國人,這不是無特定對象的謾罵。就跟西方媒體在報紙上公然打出“中國人是東亞病夫”一樣,同樣針對的是特定的具體的14億中國人全體。

四、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本罪。雖有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但不屬於情節嚴重,只屬於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


情節是否嚴重,不在只於這句話說的有多惡毒,當然實際上已經很惡毒,更重要的是它傳播的範圍非常的廣泛。雖然受傷害的是中國人,但能夠看到中國人被傷害、享受中國人受傷害的樣子,不只是說話的人,還包括很多對華有敵意的外籍人士、港臺人士,儘管國內也有些勢力並不認為這種話對他們構成了傷害和侮辱,但並不影響這種話傷害和侮辱他們。


公然說“中國人都是賤骨頭”法犯哪條?罪犯哪樁?

所以,這樣的言論涉嫌構成了侮辱人格罪。


同時我們也可以建議立法機構,將侮辱國徽,國旗以及全體中國人、中華民族的言行舉止,列入侮辱國格罪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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