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古代社會里,牢頭獄霸的社會地位雖然不高,但他們實際控制了囚犯的生存處境,因此常常憑藉著這點兒權力倚勢敲詐勒索、摧殘凌辱囚犯。法國偉大作家雨果說過,牢頭獄霸“

就是監獄的化身”,“監獄……正如有鐵柵和門閂的形象一樣,它又有人的形象。這堵牆就是石頭的監獄;這扇門就是木製的監獄;而這些獄吏和看守們便是有骨頭有肌肉的監獄。監獄是一種可怕的、完整而不可分割的一半是房屋、一半是人的東西”。從某種意義上說牢頭獄霸這種活的刑具比監獄這種死的刑具更兇狠、更可怕,活的人若喪盡天良,做起壞事來怎麼想象都不為過。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摧殘囚犯,公然索賄

《舊五代史·刑法志》說:“初則滋張節目,作法拘囚;終則誅剝貨財,市恩出拔。外憑公道,內循私情,無理者轉務遷延,有理者卻思退縮。積成訛弊,漸失紀綱。”五代時的眉州刺史申貴,以“誅虐聚斂”著稱,他公然指使獄吏,要求被關押者誣指有錢人家為作案同黨,然後讓有錢的人出錢保命,並“常指獄門曰:‘此吾家錢穴’”。宋代的牢頭獄吏“以獄為市”,公開索賄受賄,“若不得錢,不與燥地,不通飲食”。

在以宋代為背景的小說《水滸傳》中,對這種“賄賂公行”的黑暗獄政有淋漓盡致的揭露。小說中的差役、獄吏,見了錢,猶如貓兒見了腥一般,什麼法制、禁令都可以置諸腦後,統統可以靈活圓通。押送刺配的犯人,只要有錢,就可以去了行枷,要走就走,要停就停。犯人進監,都要打“殺威棒”,只要有了錢,就可以“有病”為名免打。錢能通神,這個價值規律在監獄裡表現出的效果更為明顯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當時法律雖然嚴禁獄內外交通勾結,但是有錢的人“可使獄吏傳狀稿,通信息”;法律要求犯人戴桎梏等刑具,但如果賄賂獄吏,“則雖重囚亦為釋放安寢”,以至“有貲之囚,巧為敷說”,使之“詐病”,“漸為脫免之地。”

清代的獄中賄賂,還有種種規格和名目。如“全包”,即花錢買通自門役到提牢主事以及有關衙門司官、茶房等全部人員:“兩頭包”,即買內不買外,買上不買下;“撞現鍾”,即犯人每有一行動要求,就得送錢,現使現報;“一頭沉”,只用金錢賄買獄內牢頭少受皮肉之苦等等。

凌虐窮人,威懾富人

上面說了,有錢的可以出錢保命,那如果窮人進監獄,可就慘了。宋代的牢頭,遇到無錢之囚則視作“猶犬豕,不甚經意,初有小病不加審詰,必待困重方以聞官,甚至死而後告”。明代甚至有“獄卒索要不遂,凌虐(囚犯)致死者”,即索要不到錢財,就凌虐犯人致死

虐待窮人,還可以警告富人出錢。明末太僕寺少卿方苞在刑部監獄中親眼見到,人犯入獄後不管有罪沒罪,先戴上鐐銬,關進最差的牢房,“必械手足,置老監”,使他們困苦不可忍,捱過一些時日,獄卒就來戲誘他們花費銀兩,納賄多者當即可以取保遷出獄外,次一等的,花上數十兩銀子也可脫去鐐銬。榨不出油來的極其貧困而又無依靠的囚犯,則被銬住不放,以此警告其餘的犯人。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晚清小說家李伯元寫的小說《活地獄》中有這樣一個故事:有個叫黃升的傭人,無故被牽連下獄,衙門的快班頭子史湘泉先把他關在臨時拘押牢中,並故意用鏈子把他鎖在靠牢房的尿缸邊,而那根鏈子一頭套在脖子裡,一頭繞在柵欄上,其中所剩有限,被它吊著,一時縮不下身去。就這樣拘禁了大半天,黃升不堪忍受,直到掌燈,史湘泉便來與黃升講價錢了:“你想舒服,卻也容易,裡邊房裡,有高鋪,有桌子,要吃什麼有什麼。”說著便把黃升鏈子解下來,拿到手裡,同著他向北首那個小門,推門進去,只見裡面另是一大間,兩面擺著十幾張鋪,也有睡覺的,也有躺著吃煙的。黃升看了一會兒,便對史湘泉說:“這屋裡也好。”史湘泉道:“這個屋可是不容易住的。”黃升問他怎的,史湘泉說:“進這屋有一定價錢。先花五十吊,方許進這屋;再花三十吊,去掉鏈子;再花二十吊,可以地下打鋪,要高鋪又得三十吊。倘若吃鴉片煙,你自己帶來也好,我們代辦也好,開一回燈,五吊。如果天天開,拿一百吊包掉也好。其餘吃菜吃飯,都有價錢,長包也好,吃一頓算一頓也好。’黃升聽了,把舌頭一伸道:‘要這些嗎?”史湘泉道:“這是通行大例,在你面上不算多要。你瞧那邊地上蹲著的那一個,他一共出了三百吊,我還不給他打鋪哩。”這裡,國法成了獄吏手中的玩物,這些人不是太黑太狠了嗎?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古典文藝作品中寫到犯人入獄,每每提到親友要使錢“上下打點”,並非虛言。這裡的“上”,顯然是指審判官員,而“下”,則無疑是那些牢頭獄霸。

剷除異己,製造冤獄的劊子手

古代封建專制統治下的監獄中的牢頭獄霸,不僅以種種殘酷的手段凌辱、敲詐勒索囚犯,而且還常常不經過司法審判程序非法處死囚犯,若從這方面來說,他們不僅是活刑具,而且還是死刑刑具。

《水滸傳》中說,武松一入監獄,眾囚徒就告誡他千萬不可得罪獄吏,否則,將會遭到他們私刑處死:“他到晚把兩碗幹黃倉米飯,和些臭鯗魚來與你吃了,趁飽帶你到土牢裡去,把索子捆翻,著一床幹藁薦把你捲了,塞住了你七竅,顛倒豎在壁邊,不消半個更次,便結果了你的性命。這個喚做‘盆吊’……再有一樣,也是把你來捆了,卻把一個布袋盛一袋黃沙,將來壓在你身上,也不消一個更次便是死的,這個喚做‘土布袋壓殺’。”當然,牢頭獄霸這種非法殺囚的情況是很複雜的,而且絕大多數是受人指使的,但直接的劊子手則是這幫活刑具——牢頭獄霸。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古代的政治鬥爭中,皇帝或者大臣們出於剷除異己而製造的冤獄中,有許多查無實據,無法定案,只能用這種暗殺手段來處死政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南宋時著名的岳飛冤獄。當時在宋金和談中,金方表示,“必殺飛,始可和”。於是,秦檜、万俟咼之流在宋高宗趙構的默許下,逮捕岳飛等人下獄。“飛坐系兩月,無可證者。或教離以章臺所指淮西事為言,咼喜白檜,簿錄飛家,取當時御札藏之以滅跡,取行軍時日雜定之,傅會其獄。歲幕,獄不成,檜手書小紙付獄,即報飛死,時年三十九。”這裡說的“檜手書小紙付獄”,就是給獄頭們寫了個條子,他們便以“莫須有”的罪名把岳飛殺害於獄中

明初的著名文士解縉也是這樣不明不白地被處死的。永樂十三年,解縉已入獄多年,這一年“錦衣衛紀綱上囚籍,上見縉姓名,曰:‘縉猶在耶?’”永樂皇帝的這一句話說得很含糊,它可能含有打算赦免解縉的意思,也有可能是說“解縉怎麼還沒有死掉?”紀綱不敢進一步追問,為保險起見,他從第二種可能去理解永樂皇帝的意思,在當天夜裡“

醉縉酒,埋積雪中,立死”。這裡雖然未提到紀綱給獄吏們寫條子,這肯定是獄頭們所為,難道紀綱這類特務還須親自剷雪埋解縉嗎?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酷吏任意殘殺囚犯

隋朝的酷吏田式“或僚吏奸贓、部內劫盜者,無問輕重,悉禁地牢中,寢處糞穢,令其苦者,自非身死,終不得出”。宋元啣年間,知鄆州浦宗孟常

虐殺獄囚,“使自掘地,倒埋之,觀其足動,以為戲樂。”

《金史·宗弼傳》載,宗弼之子完顏亨在海陵王當政時被誣下獄,海陵王遣工部尚書耶律安禮、老僧等訊之,完顏亨“與其家奴並加榜掠,皆不伏”。老僧懼怕將來被完顏亨報復,就派人晚上去牢裡殺死完顏亨,“亨比至死,不勝楚痛,聲達於外”。

在明代特務機關衛所牢獄中,這類事更是司空見慣。英宗正統八年,侍講劉球上疏抨擊時政,觸犯了當權的太監王振,奏疏根本沒有到達英宗御前,便被王振扣下,指使錦衣衛逮捕劉球下獄,錦衣衛指揮使馬順晚上帶一個小校推開獄門,但是劉球和董璐關在一起,小校上前拿住劉球,劉球自知不免一死,大呼:“死訴太祖、太宗!”,小校刀砍斷劉球脖子,然後肢解,隨便找地方埋了。董璐在旁邊偷偷藏了劉球的血裙。等到董璐出獄,偷偷到劉家告知,劉家才知道劉球已死,劉家“子釺、鉞求屍,僅得一臂,乃以血裙葬焉” 。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王振

明太祖朱元璋亦承認,當時的監獄中有許多犯人是“無罪而死”的,“蓋謂主典欲財無與,或受他人之財,代其報仇。”

尤其惡劣的是,這些酷吏往往在得知大赦命令之時,而大批殺害囚犯。例如唐武則天時的酷吏來俊臣,“每有制書寬宥囚徒,俊臣必先遣獄卒,盡殺重罪,然後宣示”。南宋光宗末年,朱熹知潭州,後來光宗禪位於其子趙擴,朱熹得丞相趙汝愚密信,知即將大赦天下,“竟入獄,取大囚十八人立斬之。才畢而登極赦至。”

《水滸傳》中的解珍、解寶因獵獲的老虎被財主毛太公竊去,到毛太公莊上索要,被毛太公設圈套將他們拿下,以“白晝搶劫”為名,解往州府。“本州有個六案孔目,姓王名正,卻是毛太公的女婿,已自先去知府面前稟說了。才把解珍、解寶押到廳前,不由分說,捆翻便打,定要他兩個招做‘混賴大蟲,各執鋼叉,因而搶擄財物’。解珍、解寶吃拷不過,只得依他招了。知府教取兩面二十五斤的死囚枷來枷了,釘下大牢裡去。毛太公、毛仲義自回莊上商議道:‘這兩個男女,卻放他不得,不若一發結果了他,免致後患。’當時父子二人自來州里,分付孔目王正:‘與我一發斬草除根,萌芽不發。我這裡自行與知府的打關節。’”

古代牢獄中的活刑具:喪盡天良的牢頭獄霸

解珍、解寶

正所謂:“此魚肉耳好誅求,閒置空房飭速籌,有錢者寬無錢仇,欲壑不填怒不休。”這首詩形象地描繪出捕頭獄卒魚肉人犯的醜惡嘴臉。由上觀之,牢頭獄霸這種活刑具比不會動的死刑具又要狠毒得多。

當然,不能滿足牢頭獄霸的要求而被處死者還是佔多數:“有獄卒要索不遂,凌虐致死者;有仇家買求獄卒設計致死者;有夥盜通同獄卒致死首犯以滅口者;有獄霸放債逞兇,滿監盡其驅使,專利坑貧因而致死者”。

正如李伯元在《活地獄》結束時,借書中人物之口所說的那樣,封建專制社會的“中國的監獄制度,真是黑暗到了極點!”封建統治者製造的冤獄,酷吏的慘苛,牢頭獄霸的狠毒,毫無疑問與專制統治有密切的聯繫,即使是牢頭獄吏的私刑凌辱,也是由舊式監獄的本質所育成的惡果。陋劣的監房,非人的禁具,為他們的慘苛提供了客觀條件;單純懲罰的獄禁目的,薰陶了他們的殘忍本性;賄賂公行的官場腐敗作風,導致了他們對所管制的囚犯進行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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