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債,天經地義
然而,兒子欠債母來還呢?
而且是賣掉房子來還呢?
最近在新吳法院出現的一幕
令人唏噓,話題滿滿……
71歲阿婆賣房替子還債
71歲的張阿婆近日主動來到新吳法院,拿出幾十萬元還債,這筆錢是她賣掉了一套經濟適用房後所得。這筆債務的申請人李某,看到老人古稀年齡還要賣掉房子籌錢還債,被老人誠意感動,表示願意放棄部分利息,把案件了結。
其實欠債人並不是張阿婆,而是她的兒子曉夫。事情要追溯到2008年7月,家住新吳某小區的男子曉夫經營網吧生意,因資金需要向鄰居、生意夥伴李某等人分別借款20萬元和30萬元,並出具了借條,約定還款日期以及本金和利息等相關信息。到期後,曉夫沒有按照約定歸還借款,被起訴至法院。法院判定曉夫應該按約定歸還李某等人欠款。2011年判決生效後,曉夫卻從此失聯——人不見了,案件遲遲不能了結。
半年前,也已經近10年未見到兒子的張阿婆來到新吳法院,陳述了自己的心事——兒子的失信信息或許影響孫子將來升學、就業以及前途,諮詢怎麼解決這些讓她揪心的事,並提出由她替兒子還債的想法。於是今年春節後,房子賣出籌到了還債錢,就有了開頭的一幕……
“子債母還”
法律規定必須要這麼做嗎?
如果沒有規定
這種債務償還方式又如何看待呢?
執行中要注意什麼?
這個“子債母還”非法定必須
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週歲,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就是一個獨立的成年人,對於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情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父母無需承擔欠款責任。
若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若欠債符合法律認可條件,父母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新吳法院執行指揮中心負責人王正和說,張阿婆主動承擔兒子債務,可視為第三人代為履行方式 ,從法律上來說是行得通的。
考慮還債方式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反覆向老人確認是否一定要這樣做,張阿婆說這是她的心願,她身體不好,一直在外做零工,補貼家用、撫養孫子長大。雖經濟情況不好,可她有一套經濟適用房,願意把這套房子賣掉籌錢來幫兒子還債。
法官介紹,如果從判決書下達時計算利息,近10年時間,要上浮到百分之五十左右。但申請人說老人來還款,這種誠信行為要支持,在利息額計算上進行了較大讓步。
在諮詢、還債交接過程中
張阿婆多次提到對兒子思念
失聯近10年
曉夫你究竟在哪裡?
可知道母親為你養兒又還債?
可憐天下父母心
曉夫,你快回來吧!
(文中人物除法官外,為保護當事人,人名都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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