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再隨便刪了!這個規定7天后實施


(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

(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通過鑑定或者勘驗等方法,審查判斷電子數據的真實性。


第九十四條電子數據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真實性,但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由當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於己不利的電子數據;

(二)由記錄和保存電子數據的中立第三方平臺提供或者確認的;

(三)在正常業務活動中形成的;

(四)以檔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保存、傳輸、提取的。

電子數據的內容經公證機關公證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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