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法官說法‖收到彩禮未結婚,彩禮該不該退還?

豐都法官說法‖收到彩禮未結婚,彩禮該不該退還?

豐都法官說法‖收到彩禮未結婚,彩禮該不該退還?

法官說法

彩禮作為一種民間習俗

在我國有十分悠久的歷史

同時

彩禮在現代社會又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

有些“兩口子”訂了婚

過了彩禮,卻遭遇單方悔婚

很多就為彩禮“扯上了皮”

最近

豐都的小周就遇上一遭跟彩禮相關的

煩心事

看豐都法院的法官們是如何化解這起糾紛的

案情速遞

丰都法官说法‖收到彩礼未结婚,彩礼该不该退还?

2017年3月,原告小周與被告小何經人介紹建立戀愛關係。小何到小周家走動第一次時,按風俗及事先議定好的方案,小周通過介紹人向小何支付彩禮10000元。之後小周又經過介紹人按風俗支付小何彩禮660元。

在過後的交往中小何認為小周支付的彩禮太少,便不再理睬小周。之後,小周發現小何多次與他人相親,就要求小何退還收取的彩禮,小何及父母不同意退還,小周索要無果後訴至法院請求小何及父母返還彩禮。

小何及父母辯稱,小何父母不具備被告主體資格,小何父母對原告小周與被告小何戀愛不知情。小何沒有收到10000元彩禮,收取660元屬實,但該錢是在之前給的,不屬於彩禮,且被告小何也給過原告小周錢和物品。請求駁回小周的訴訟請求。

法院裁判

丰都法官说法‖收到彩礼未结婚,彩礼该不该退还?

婚姻關係應建立在感情基礎上,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並且不主張也不支持以給付彩禮為條件,而彩禮的給付,往往是迫於當地的風俗與習慣而實施的行為。

小周與小何按風俗經人介紹確立戀愛關係,雙方未共同生活也未辦理結婚登記,未形成合法的婚姻關係。小周與小何後因矛盾分手,小周按照習俗給付小何的彩禮10000元屬實,小何應當予以返還。

關於原告小周要求被告小何父母返還彩禮的訴訟主張,因小周未能舉證證明小何父母收取了彩禮,故該訴訟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後豐都法院判決被告小何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返還原告小周彩禮10000元;駁回原告小周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丰都法官说法‖收到彩礼未结婚,彩礼该不该退还?

《婚姻法》規定,禁止雙方借婚姻索取財物,但在現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結婚給付彩禮的習俗普遍存在,有些地區給付彩禮的數額還相互攀比,超過了很多家庭的承受範圍,故因種種原因導致未締結婚姻或締結婚姻後又離婚要求返還彩禮的案件有上升趨勢。

本案作為婚約財產糾紛,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彩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故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寄語

結婚雙方應崇尚高尚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把傳統文化的糟粕移風易俗,樹立正確的婚姻價值觀念,自覺抵制高價彩禮、鋪張浪費、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

【預告】明日14:00,豐都援助湖北醫療隊凱旋!將經過這些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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