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男子逼迫大学生嫖娼,事后索要两千服务费,法律如何评价?

案情:大学生大牛晚上,忽然被一男子叫住。男子请大牛帮忙回家拿东西,大牛见他一脸憨厚,也没多想就跟着他去了。刚进家门,只见屋内一果体女子坐在床边 ,背后男子恶狠狠地说道:你快与她发生关系,然后再给我两千块,不然的话,就打死你。说完就亮出了匕首。大牛见状十分害怕,在男子的监视下,被迫与女子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拿走了大牛两千块钱。(案例来源于法考教材,有改编)

案例:男子逼迫大学生嫖娼,事后索要两千服务费,法律如何评价?

那么问题来了,逼迫大牛嫖娼的男子,在法律上构成什么犯罪呢?

男子构成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很多人会对此产生疑问,男子怎么会是抢劫罪呢?确实,在我们日常的认知中,抢劫罪就是抢完东西就跑,怎么还会让你白嫖呢?但是,从法律规定来说,男子的行为确实是触犯抢劫罪。

抢劫罪有一个犯罪模型,即: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从而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犯罪行为人进而取得财物。按照法律的规定,只要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压制了别人的反抗,这样的话就成立了抢劫罪:如果是因此而取得了财物,就成立抢劫罪既遂。其中,这里的胁迫就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使得对方不敢反抗。

在上文,男子威胁大牛:若是你不与发生关系并且支付服务费,我就弄死你。正是在这种胁迫下,大牛基于对男子的恐惧顺从了男子的不法要求。最终被迫与女子发生关系,并留下了2000所谓的服务费。从本质来说,男子最开始的目的就在于逼迫大牛拿出钱财,而让大牛嫖娼只是一种心理安慰的手段。(有可能学过刑法,但没学好)也就是说,即便将大牛嫖娼的环节去掉,男子就更能够体现抢劫罪的犯罪模型了。所以,男子构成功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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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也构成功强迫交易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按照强迫交易罪的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具有“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这里所说的服务既可以是合法的服务,比如劳务,也可以是非法的服务,比如上文的嫖娼服务。

案例:男子逼迫大学生嫖娼,事后索要两千服务费,法律如何评价?

总的来说,文中的男子一个逼迫大牛嫖娼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一是抢劫罪,二是强迫交易罪。按照刑法规定,不是数罪并罚,而只能是选择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两者相比较而言,自然是定抢劫罪既遂量刑更加严重。

只是可怜了大牛,被别人看着失去了自己的第一次,还被别人抢走了自己的两千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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