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

Whether the property that the man sends a woman during love should return or not if they don’t get married?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一、案例回顧

楊某與許某系鄰居,於2017年3月交往,同年12月25日雙方談戀愛,成為男女朋友關係。在戀愛期間,雙方均有財物上的互贈。2017年3月楊某開始通過手機給許某發微信紅包,數額不等,有表達愛意的數字,比如有520、1314等,至2019年1月,微信紅包已累計有16萬餘元,支付寶轉賬累計有5千餘元。2018年5月至6月間,楊某及楊某通過其母親從銀行轉給許某25萬餘元,用於購置結婚用房的首付款。許某在接收到楊某的款項後,購置了一些珠寶首飾,有浪琴手錶,IDO項鍊及戒指、龍鳳項鍊及耳環、卡西歐相機、蘋果筆記本電腦等物品,交付了購買位於XX房屋的首付款25萬餘元。雙方在交往中也有共同消費支出。2019年1月,兩人終止戀愛關係,雙方分手後,楊某主張許某應退還戀愛期間所贈予的財物,通過雙方家長協商後初步達成協議,許某將所購置的貴重金飾品全部退還給楊某,包括一些紅包禮金,許某同意將雙方購置的房屋過戶給楊某,因楊某不同意接收所購房屋及退回的財物不夠數量,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楊某請求:許某向楊某返還457,361.77元。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二、 法院觀點

許某應向楊某返還多少錢款?

本案系婚約財產糾紛。楊某與許某系鄰居,在雙方確定了戀愛關係後,為增進彼此間的感情,雙方互有財物上的贈與行為,是出於自願原則,不受法律所限制。在雙方分手後,戀愛期間贈與的小額財物,屬於雙方禮尚往來,應按贈與處理。雙方共同消費支出,因該錢款已消費完成,不再返還。戀愛期間贈與貴重財物,雖然是自願給予的,但因為是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該贈與實質是一種默示的付條件贈與,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故楊某的25萬元購房款許某應予以退還,原告給付的微信紅包及其他款項,屬於正常交往的禮尚往來,不存在索要情形,該款項酌情返還,許某應返還5萬元給楊某。判決許某支付楊某人民幣300,000元。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

【索朗婚姻糾紛】結婚不成,戀愛期間男方送女方的財物能否退還?(該圖片來源於網絡)

三、律師說法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一方給另一方一些財物,戀愛關係終止後,財物如何處理,要作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第一種情況:一方自願送給對方少量金錢物品,這帶有贈與性質,即使戀愛關係終止,一般也不應再向對方要求歸還。

第二種情況:一方為了準備結婚,花了較多的錢,給對方買衣服、裝飾品;戀愛關係終止後,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適當退還一些實物,或者酌情折價退還一些錢。

第三種情況:女方或其家長並無誠意與對方確立婚姻關係,只是借戀愛關係向男方索取大量財物;退還有困難的,可通過協商折款退還。個別借婚姻索取財物,情節嚴重,手段惡劣的,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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