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護航“老字號”商標權益保護

守護百年匠心 | 北京西城法院護航“老字號”商標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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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承載工匠精神,擁有世代傳承的獨特產品、精湛技藝以及服務理念,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寶貴財富。商標權作為老字號傳承發展的核心權益之一,如何行使權利、避免侵權行為發生,在知識產權保護日益得到重視的當下,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話題。

在第20個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即將來臨之際,2020年4月23日,北京西城法院召開涉老字號商標侵權案件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邀請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元田,民四庭庭長王輝、法官黃秋平共同參加,聚焦老字號商標權益保護,專題調研老字號商標權類型化案件,針對老字號權利主體意識不清晰、權利邊界掌握不準確、歷史傳承存證不完善、侵權賠償舉證不充分等問題解讀典型案例,提供司法建議。依託我院“訴源治理直通車”工作機制,通報會現場與西城區商務局及一得閣、步瀛齋、內聯升三家老字號企業現場連線,來自新華社、中央廣播電視總檯等媒體的記者及多家北京老字號企業代表通過專項微信群參與活動。通報會由政治部新聞宣傳組副組長周杰主持,在“一直播”和“西瓜視頻”平臺全程視頻直播。

守护百年匠心 | 北京西城法院护航“老字号”商标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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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主體不準確 越權起訴難獲賠

A集團公司是“老莫”文字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莫斯科麵包坊公司為該集團旗下分公司,另一分公司莫斯科餐廳製作的俄氏麵包、糕點自1954年以來一直作為招牌餐品,廣為人知,備受讚譽,一般被稱作“老莫”。一天,A集團公司發現B公司在其經營場所內銷售麵包,麵包櫃檯展牌、產品價籤、包裝袋均廣泛印有“莫斯科麵包坊”、“北京老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出品”等文字標識,A集團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商標權和其分公司的字號權,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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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莫斯科麵包坊”文字標識為原告分支機構的企業名稱,在分支機構具備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相應權利應由分支機構主張,故A集團公司認為B公司的行為侵犯其字號權,缺乏依據,最終法院僅對其“老莫”商標權部分主張予以支持。一般來說,老字號企業經過歷史變遷,分合集散,最終會形成多個主體,而老字號的權屬必須考慮其主體之間的關聯和發展歷史,明晰法律上的權利主體才能實現最終的訴訟目的。

張先生是“合義齋”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某天,張先生髮現一家名為“華天合義齋”的飯店在招牌、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突出使用“合義齋”三個字。張先生認為該飯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合義齋”商標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該飯店停止侵權,並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而被告飯店認為其使用的是註冊商標“華天合義齋”,該商標為案外人某公司的註冊商標,被告飯店是經案外人某公司的許可使用該商標,未侵犯原告的商標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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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商標法明確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都屬於侵權註冊商標專用權。因此,無論是超範圍還是不規範使用商標,均有可能進入其他商標的權利範圍,構成商標侵權。本案例中,雖然“合義齋”和“華天合義齋”均在第43類餐館、飯店上獲准註冊,但兩枚商標分屬不同權利人,“華天合義齋”不能簡稱為“合義齋”,否則將進入他人商標權“領地”。因此,法院認定被告在其牌匾上使用“華天合義齋”,屬於對其商標權的行使,並未侵犯原告商標權;而其在菜單、餐具、店堂告示中使用“合義齋”,屬於不規範使用,此種使用行為進入了原告的“合義齋”商標權範圍,侵害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故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萬元。

某墨業公司是“一得閣”商標的註冊人,2016年3月30日,某墨業公司在林先生的經營場所公證購買了墨汁五件。該墨汁外包裝上標有“一得閣墨汁”等字樣。某墨業公司認為,林先生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一得閣”商標,侵犯了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林先生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林先生辯稱,墨汁不是被告生產的,被告只是銷售者,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缺乏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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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本案例中,原告在起訴時稱“一得閣”是“百年品牌”“知名品牌”,但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品牌知名度,在庭審質證過程中經法院詢問,仍未提交相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範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最終,法院認定,林先生的行為構成侵害商標權,但因原告舉證不力,結合在案證據,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5000元。本案中,實際上,原告某墨業公司可以將其獲獎證明、宣傳廣告支出等材料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對知名度事實予以進一步證明,便於法官在酌情確定賠償數額時予以充分考量。司法實踐中,因不積極舉證導致侵權損害賠償額較低的情況時有出現,導致判罰不能充分發揮對侵權行為的震懾作用。

原告馬先生是中華老字號小吃品牌“恩元居”第三代傳人。1956年馬先生家人經營的“恩元居”飯館經公私合營,改造為“北京市恩元居餐廳”,系被告前身。2006年馬先生以“恩元居”為企業名稱展開個體經營並於2009年獲得“恩元居”相關商標的專用權。2013年8月被告餐廳重新開張。馬先生認為該餐廳在經營場所廣泛使用“恩元居”字樣裝修、裝飾並在網絡宣傳中使用“老字號恩元居”的行為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認識,侵犯了馬先生對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遂訴至法院。餐廳辯稱,其前身系北京市宣武恩元居飯館,2005年其經營場所被拆遷暫停營業,但餐廳從未被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故請求駁回馬先生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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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法院經審理認為,馬先生擁有的“恩元居”圖文商標是建立在包括馬先生和被告餐廳在內的諸多“恩元居”從業者向社會提供餐飲服務的基礎之上的。“恩元居”商標的影響力來源於包括馬先生、被告餐廳在內的“恩元居”歷代經營主體對“恩元居”商標的持續使用。被告餐廳使用標識的時間早於馬先生取得商標註冊的時間,雖後來被告餐廳由於經營場所被拆遷導致經營處於不穩定狀態,但餐廳營業執照並未被吊銷,且餐廳於2013年在新址繼續開展經營。被告餐廳的上述行為並不構成使用“恩元居”標識的中斷。馬先生無權禁止被告餐廳在原範圍內繼續使用“恩元居”標識。

提高“老字號”商標權保護能力,不僅有利於老字號品牌延伸、轉化和增值,為老字號企業未來的發展織就品牌戰略安全網,更有利於傳承和發揚老字號,提升中華傳統文化影響力。黃秋平法官建議老字號權利人:一要及時進行商標註冊,提前進行商標佈局,二是使用商標時應“守界”,以原有標識和原有使用範圍為限,三要提高存證意識和取證能力,保留好歷史發展、後期宣傳、營業數額等方面證據。四是老字號多方權利人共存情況下既要“守土”經營,又要推陳出新。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才是擦亮老字號市場品牌、維護老字號商標權益的最好“強心劑”。

—— END ——

| 供稿:戴睿狄 高天 |

| 供圖:王雅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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