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用拾得的银行卡取钱,夫妻双双被公诉

李某某及其妻子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该案已审结,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桂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3月8日,李某某在桂平市长安工业园信用社附近拾到一个黑色的背包,回家后,李某某打开背包发现里面有现金、项链、戒指、银行卡和驾驶证等物品。抱着侥幸心理,李某某和妻子陈某商量后决定,拿着拾得的银行卡和证件到银行,试一下银行卡密码是否是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如果密码正确,就将银行卡内的钱取出。当晚10时许,二人去到长安工业园的信用社,经操作,发现密码正确。因害怕被监控视频拍到,二人先走出银行,由李某某在银行附近简单乔装后再次进入银行的ATM机,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20800元取出带回家中。次日,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于2019年3月12日将李某某和陈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赃物赃款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小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金额在5000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本案中李某某和陈某二人在拾得他人信用卡后没有及时报警归还,而是抱着侥幸心理把卡里的20800元取了出来,属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形,触犯法律的规定,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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