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保護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擔洱海保護管理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編制洱海保護管理規劃、保護治理方案;
(二)制定促進洱海流域產業轉型、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
(三)部署洱海保護治理工作,制定洱海保護治理目標責任、評估考核、責任追究等制度;
(四)制定洱海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及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五)審定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取水總量控制計劃;
(六)統籌安排洱海保護治理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
(七)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大理市、洱源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洱海保護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協調、督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
(二)實施洱海流域水汙染防治規劃、保護治理方案和主要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制定具體保護措施,落實目標責任;
(三)落實促進洱海流域產業轉型、綠色發展的政策措施;
(四)實施洱海流域水資源調度;
(五)組織建設和維護洱海保護治理設施;
(六)制定入湖河道汙染治理方案,負責河道截汙、治汙、清淤、保潔等保護治理工作;
(七)制定並實施入湖面源汙染控制措施;
(八)建立農村生活垃圾處置制度和農村垃圾、汙水、固體廢棄物收集處置系統;
(九)組織實施洱海流域的生態修復工作,建設、保護和管理生態溼地、生態林地;
(十)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其他具有管理職能的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洱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洱海保護管理的下列職責:
(一)落實洱海保護治理的計劃和措施;
(二)具體落實洱海保護治理方案、入湖河道汙染治理年度計劃,組織完成河段綜合環境控制目標任務;
(三)控制面源汙染和洱海沿岸汙染源;
(四)按規定處置農村生活、生產垃圾及其他固體廢棄物;
(五)承擔入湖河道、溝渠、灘地的日常保潔和管護工作;
(六)開展洱海保護治理日常巡查檢查,制止並協助查處違法行為,做好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洱海保護管理範圍內的村(居)民委員會和村(居)民小組協同做好洱海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
(二)對縣(市)人民政府洱海保護管理機構實行工作統籌和業務指導,協調、督促州級有關部門履行洱海保護管理職責;
(三)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洱海保護和治理的相關規劃;
(四)對洱海流域由州級審批或者核准的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五)對洱海流域的生物引種、馴化、繁殖提出審查意見;
(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洱海水資源年度調度計劃和實施方案,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七)組織查處跨縣(市)行政區域或者重大違法的案件;
(八)組織洱海保護治理的科學研究及信息化工作;
(九)法律法規和自治州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未完待續)
原標題: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護管理條例
審核:字丹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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