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回答目的港無人提貨法律爭議(實務解決問題)第二期

實務回答目的港無人提貨法律爭議(實務解決問題)第二期


實務回答目的港無人提貨法律爭議(實務解決問題)第二期


小明(託運人)是從事出口貿易,小王(貨運代理)是從事貨運代理的,小張(承運人)是船公司的。小明委託小王,與小張所在的船公司簽訂運輸合同,出口一批貨物給國外客戶,國外客戶沒有收貨。那麼發生的損失該由誰來承擔呢?具體該如何計算呢?

小明、小王、小張發生爭議。小明覺得自己是最帥的甲方爸爸,所以應該聽他的。小王覺得自己是最瞭解各方情況,且口才最好,所以應該聽他的。小張覺得自己是最辛苦的,且小張的公司是大公司都有完善的規範,而且作為出海的,他力量最大,所以應該聽他的。

有人說,語言是力量的召喚,而法院的看法是最為有魔力的一種力量。他可以戰勝口燦蓮花的口才,最硬的拳頭,也能超越來自甲方爸爸的壓力,你知道怎麼召喚這股神秘的力量嗎?

11、目的港無人提貨,集裝箱超期使用費的上限為多少?

承運人主張的集裝箱超期使用費應以集裝箱的重置費用為上限,符合法律規定。(摘自高院案例)。

案例索引:連雲港吉本多食品有限公司(原連雲港雲盛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大連景威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二審(2018)遼民終333號

12、託運人出具棄貨保函,回運運費等費用是否還需要承擔?

需要。

託運人在棄貨保函上加蓋公章後轉交給承運人,但未對承運人作進一步指示,在此情形下,貨物被安排退運。根據承運人提交的發票、付款水單、回運提單等證據,結合港口操作的一般流程,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貨物產生了目的港滯箱費、回運運費、進口關稅、換單費、港口作業費、拖車費、回空費等費用,且承運人已實際支付了上述費用。承運人支付的上述費用系其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其依據法律規定及託運人在費用確認單上的承諾,有權要求託運人予以支付。

13、收貨人棄貨,運輸合同約定收貨人付款的,承運人應該找誰承擔運費?

託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在收貨人未支付運費的情況下,作為託運人的昌隆公司應向承運人承擔支付運費及相應利息的違約責任。

14、提單系未在我國交通部登記備案是否影響目的港無人提貨的索賠?

不影響。只有外國的、無船承運人的提單才影響。

至於託運人提出涉案提單系未在我國交通部登記備案的非法提單,承運人應賠償因此而給託運人造成的損失的主張,並非本案爭議範圍。

15、滯箱費並不代表只有一個集裝箱的滯箱費(滯箱費會超過一個集裝箱費用嗎)?

不一定。

託運人上訴還提出滯箱費不應超過同等規格集裝箱的市場價格。本而本案涉及超出使用期限的集裝箱有3個,單個集裝箱的滯箱費並未明顯過高,一審判決對此認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16、貨運代理是否都適用一年訴訟時效?

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上貨運代理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同條文亦適用不同時效規定。

本案系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雖所涉費用為集裝箱超期使用費,但承運人提出訴請的依據為涉案貨運代理合同,故本案應適用二年的訴訟時效。

17、託運人要求退運,承運人按照保稅區倉儲轉口的方式是否存在過錯?是否需要賠償?

不存在。需要證明過錯,否則不成立。無過錯則不需要賠償。

託運人在委託承運人退運涉案貨物的過程中,在報關完畢之前,其並未明確要求承運人按照代碼進行報關,僅要求對貨物進行退運。託運人在二審庭審中表示,不論是以保稅區倉儲轉口的方式還是以退運的方式報關出口,對收貨人在XX進行報關收取貨物而言並無差別。涉案貨運代理合同的最終目的是將涉案貨物運回臺灣,並無證據證明上述兩種不同出口方式在達成合同目的時存在何種實質上的差異,故本院認為,承運人在履行涉案合同中並不存在過錯。

18、刑事責任、商譽、部分貨款損失是否可以主張?

不能。需要舉證證明實際損失。

託運人主張的損失包括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商譽損失以及無法向貨物賣方主張折讓部分貨款的損失。本院認為,刑事責任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審理範圍。託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商譽已經遭受了損失,亦為舉證證明商譽受損所導致的實際損失。

19、水果類系極易腐爛變質產品,法院一般給予承運人處理時間多久?(多少時間承運人不處理,法院會要求承運人承擔責任?)

因案涉貨物系極易腐爛變質的水果,承運人積極處理留置貨物,儘可能降低損失費用,其在貨物無人提取六個月後才處理完畢案涉貨物明顯擴大了損失,因其未盡適當減損義務而擴大的損失部分,其無權請求託運人承擔。

關於此問題的答案都是作者從高院、最高院裁判案例裁判書中摘取,精煉,日後會將案例、案號彙編在後續放出。

對同一個問題會有多種回答,高級法院對於此問題的回答是其中最有力的回答。

個案情況略有不同,具體案件還需具體分析。如您有問題需諮詢,可以電話或者微信聯繫本律師,手機、微信:1580191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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