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在網購平臺“薅羊毛”,竟構成犯罪?


案件聚焦:在網購平臺“薅羊毛”,竟構成犯罪?


隨著電商平臺如火如荼的發展

網絡購物的手機APP幾乎遍佈了應用市場

為了吸引消費者下載和使用

不少平臺都推出了各式各樣的營銷推廣活動


案件聚焦:在網購平臺“薅羊毛”,竟構成犯罪?


“新用戶首單享受滿減優惠!”

“推薦新用戶隨機領取獎勵金!”

不法分子利用這一優惠“薅羊毛”刷單牟利

以為自己了小便宜

竟不知已然觸犯法律!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以下簡稱上海楊浦法院)

審結了這起案件

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某知名網絡銷售平臺為吸引新用戶下載並使用APP,推出“註冊新用戶首單享受滿減優惠券以及每推薦一名新用戶可以領取獎勵金”的推廣活動。


包某某是該網購平臺的外賣騎手,平時熱衷於“薅羊毛”,在瞭解到平臺推出的優惠活動後竟動起了歪心思。他狂刷微信聊天群查找“薅羊毛”快速致富的捷徑,並向“達人們”求教,從而掌握了一套非法“薅羊毛”的技巧。


案件聚焦:在網購平臺“薅羊毛”,竟構成犯罪?


2019年1月至6月,他利用平臺優惠活動,使用網絡技術手段惡意註冊、刷單,騙得平臺優惠券及獎勵金共計人民幣9萬餘元。


看似“小聰明”的“薅羊毛”手段,實則已觸犯刑法!

到案後,包某某追悔莫及,“我當時只是想賺點錢補貼家用,沒有認識到這是犯罪。”
2019年11月,被告人包某某在親屬的幫助下向被害單位作了全額退賠。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包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應當依法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件聚焦:在網購平臺“薅羊毛”,竟構成犯罪?


庭審中,辯護人表示,被告人包某某文化程度低,不懂法,主觀惡性較小,且到案後認罪態度良好,請求法庭給予從輕處罰。

上海楊浦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全額退賠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以被告人包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沒收犯罪工具。


同類型案件通報

近期,上海楊浦法院審結了一批與該案同類型的網絡詐騙案件,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6個月至有期徒刑3年3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處人民幣1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罰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 ……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來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文字:嚴丹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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