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民怨、安民心、解民難,湯陰“警調銜接”效果贊

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工作優勢,及時有效化解各類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2019年12月以來,湯陰縣公安局、司法局聯手建立“警調銜接”機制,創新處理百姓的矛盾問題,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主要做好了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建立了良好的工作銜接模式。在全縣11個公安派出所或鄉鎮司法所成立了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室,派出所在接處警中對民事糾紛和其它適宜調解的案件,依法移送或委託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由鄉鎮調委會專職調解員進行調解。


二是建立了規範的銜接程序。根據“誰接警、誰負責”,“處置要早、調解優先”的要求,派出所對接警或來所報警的案件,民警按處警程序進行現場處置和調查詢問,對情節簡單、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當事人同意調解的,由處警民警現場調解結案;對比較複雜的矛盾糾紛,一時不能化解的,可移送駐所調解室進行調解。對屬於公安機關受案範圍,現場調解不成的治安案件以及適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處警民警必須積極開展立案調查取證工作。調解室受理後,遵循合法、公正、自願、及時的原則,按照“誰調解、誰負責”的要求,按程序依法進行調處,並形成《人民調解協議書》。


三是確保了調解的效果。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治安案件,雙方已履行調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不再處罰;未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經駐所調解室調解達成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受害人自願放棄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的,須向公安機關提供調解書、申請報告等相關材料,經公安機關審查後,依法決定是否撤銷案件。


四是形成了有力的保障機制。由縣公安局長任“警調銜接”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負責規劃、指導、監督及協調聯絡和日常工作。專職調解員由縣司法局按有關規定選聘、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能上崗。縣公安局為駐所調解室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同時健全了聯席會議制度、排查報告制度、跟蹤回訪制度、卷宗歸檔制度、調解員管理考核制度。


截至目前,全縣已調結案件230餘起。(通訊員:劉晶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