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哪些違建必須立刻拆?哪些可以暫緩拆?適用於全市違建清查整治的文件徵求意見中

為配合抓好市政府印發的《汕頭市全面開展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及《汕頭市違法用地清查整治工作方案》(擬印發)各項措施的落實,指導各區縣依法推進違法建設的分類處置,按照“管住現在、規範未來,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情況,

4月15日,市自然資源局發佈《汕頭市違法建設分類處置意見(徵求意見稿)》(下文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建議。


汕頭哪些違建必須立刻拆?哪些可以暫緩拆?適用於全市違建清查整治的文件徵求意見中

《徵求意見稿》適用於全市違法建設清查整治工作。違法建設是指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建築管理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未經土地、規劃、建設等審批部門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進行建設的建(構)築物,主要包括農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務設施及一般違法建設。其中,農村村民住宅是指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居住用房,包括村(居)民委員會集中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用於文化、教育、體育、衛生、行政辦公及社區服務等非營利性用途的建(構)築物。一般違法建設是指除農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其他違法建設。

《徵求意見稿》提到,堅持“屬地管理、守土有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整合資源,依法有效穩妥處置違法建設。

汕頭哪些違建必須立刻拆?哪些可以暫緩拆?適用於全市違建清查整治的文件徵求意見中


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須予以拆除

《徵求意見稿》明確提出,突出重點,嚴格處置,對存在以下情形的,必須予以拆除:

1.位於生態保護區、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公園、溼地以及城市主次中心、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觀敏感地區的;

2.佔用高速公路、高速鐵路、建築控制紅線、供水、供電、供油、供氣、通信、工業管道等公共基礎設施用地以及在已徵土地上搶建、加建,嚴重影響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項目落實的;

3.影響“三舊”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和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以及佔用道路(含主次幹道、內街小巷、人行道等)、綠地、廣場等公共空間或小區業主共有場地;

4.嚴重影響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城市交通等公共利益的;

5.影響消防、防汛、人民防空、防災搶險、國防等設施的正常運作及應急通道通行的,對城市安全構成威脅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無法整改消除以及影響規劃實施且無法改正等情形的;

7.其他嚴重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水利、生態環境、應急管理、林業等法律法規應當拆除的。


這些情況做沒收或者暫緩拆除

此外,《徵求意見稿》也明確,對符合《汕頭經濟特區城鄉規劃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不能拆除的,做沒收或者暫緩拆除:

1.拆除可能影響相鄰建築安全、損害無過錯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法建築與合法建築整體施工並在建築結構上具有整體性,拆除違法建築將嚴重影響合法建築結構安全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一般違法建設、農村村民住宅違法建設、公共服務設施的違法建設“分類處置”

《徵求意見稿》提出了“分類處置”原則。

(一)對一般違法建設,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1.對屬2016年7月7日前建設的國有建設用地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廠房、先進製造業廠房、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工業廠房,給予暫緩拆除。

本意見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經國家、省、市有關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所稱先進製造業是指市政府印發的《汕頭經濟特區現代產業目錄》中所列的先進製造業項目。

2.對屬1990年4月1日前有合法的國有建設用地手續但無合法報建手續的違法建設,給予暫緩拆除。

3.對屬2008年1月1日前有合法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但無合法報建手續的違法建設,給予暫緩拆除。

4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但已取得合法報建手續的違法建設,給予暫緩拆除。

5.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變更相關規劃許可證、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與許可證要求一致的,變更、改建或拆除完成處置後,給予暫緩拆除。

(二)對農村村民住宅違法建設,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1.2014年12月1日前已建成的農村村民住宅,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按照村民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決策程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的,給予暫緩拆除。

2.2014年12月1日前已動工建設但未完工的農村村民住宅,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按照村民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決策程序安排給本村村(居)民的,6層(含6層)以下部分給予暫緩拆除,6層以上部分給予拆除。

3.當事人為居住需要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及一戶一宅要求、且對周邊區域的規劃建設和利害關係人不產生影響的農村住宅,給予暫緩拆除。

4.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但超過農村村民住宅批准用地面積的違法建設,屬於因住宅結構原因不宜拆除的,給予暫緩拆除。

5.屬農村低保戶、無房戶、危房戶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居住類違法建築,或因自然災害滅失在原址新建或者異地重建的房屋,其違法建築拆除後無房居住的,給予暫緩拆除。

6.2016年7月7日前集體建設用地上村(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經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批准集中建設的農村村民住宅,不存在嚴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給予暫緩拆除。

(三)對公共服務設施的違法建設,按以下方式進行處置。

1.用於市政服務設施等公共服務和管理需要的建築,給予沒收,沒收後完善手續,調撥給有關部門使用。

2.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村集體建設用地、留用地範圍內建造用於村集體公益事業或者公共活動場所的建築,給予暫緩拆除。

3.公共衛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等公共突發事件所需建設的建築,給予暫緩拆除。

4.重大基礎設施工程項目、重大民生工程項目拆遷安置,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條件,但尚未完成審批手續的,給予暫緩拆除。


為什麼是這四個時間節點?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中共提到了四個時間節點,其依據及相關解釋如下:

一、2016年7月7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下發《城市建成區違法建設專項治理工作五年行動方案》的時間。結合《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汕頭市建成區存量違法建設分類處理意見的通知》(汕府〔2019〕51號)的處置意見,保留該時間節點。

二、1990年4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開始施行時間。

三、2008年1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開始施行時間。

四、2014年12月1日為《汕頭市經濟特區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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