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牆”董事長導致股價上升,其中所涉法律問題有哪些?


“翻牆”董事長導致股價上升,其中所涉法律問題有哪些?

近日,中電電機董事兼總經理王建裕“偷拍”宜興華永電機有限公司(下稱“華永電機”)一事成為刷屏熱點。財經快訊輪番播報:“中電電機開盤漲停。”截止至4月20日收盤,中電電機股價仍上漲6.42%,據粗略估算,該董事長身價上漲3000多萬。這件事情的發展,與之前的預測截然相反,是媒體錯誤估計,還是市場錯誤解讀?有人說這位董事長敬業,給了投資者信心;也有人說這是他的個人行為,與公司無關。各種原因,眾說紛紜,下面,楓葉君就從法律角度來談談這一事件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首先,王建裕翻牆進入其同行華永電機這一行為,如何定性,是否違法?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王建裕翻牆進入華永電機,是有一定的目的的,是否擾亂了該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還有待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

其次,王建裕翻牆之後,偷拍了公司廠房車間設備的照片,被發現後,沒有離開公司,又去食堂和操場看了一圈。對這一行為的定性,核心在於他是否侵犯了該公司的商業秘密?由於王建裕所在的中電電機與華永電機處於同一行業的兩個領域,且這兩年業務有相互競爭的趨勢。華永電機認為,王建裕拍攝了該公司新的生產線和新產品,竊取了核心商業機密。

商業秘密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知識產權之一,《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刑法》對商業秘密進行了相同的定義,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反不正競爭法》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罪在《刑法》中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盜竊、賄賂、欺詐、脅迫、電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於承擔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侵犯商業秘密的違法與犯罪之間界限在於“造成重大損失的”。

由此反觀王建裕拍攝車間設備這一行為,是否構成了侵犯同行商業秘密,並構成犯罪,第一要判斷這些照片是否屬於不為公眾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且經華永電機才去了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第二,要判斷這一行為是否給華永電機造成了重大損失。

在沒有充分調查清楚之前,這一持續發酵的熱點事件不應有定論。


訴說楓語聲

花落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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