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的管轄”-江蘇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解讀

2019年12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為方便當事人參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積極承擔訴訟義務,發佈了《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江蘇省為建築大省,江蘇高院在建設工程審判中經驗豐富,其指引或解答在建工審判實務中影響較大。

本人從近期的訴訟指引解讀開始,陸續以個人觀點解讀相應建工法律方面的相關規範或案例。

《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第一條:管轄問題的確定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由建設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管轄不得違反專屬管轄以及有關級別管轄的規定。

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產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綜合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以及訴訟標的額大小,向建設工程所在地有級別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建設工程管轄實際並無爭議

對於江蘇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第一條管轄問題的確定,實並無爭議。根據民訴法和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糾紛所在地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所以,江蘇高院第一條“管轄的確定”只是再次明確民訴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定。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3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民訴法解釋》”)第28條)


“ 建設工程的管轄”-江蘇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解讀

有爭議的是建設工程的範圍

如,2009年,江蘇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家庭住宅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適用法律關於承攬合同的規定"。那麼家庭裝飾裝修還是否使用專屬管轄?

又比如,勞務分包是否屬於建設工程?吳中區法院在(2019)蘇0506民初1008號裁定書中認為勞務分包不屬於建設工程。南通市中級法院在(2018)蘇06民轄終163號裁定書中又認為“案涉合同系勞務分包合同,故應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即應由啟東市人民法院管轄。

還比如建設工程設計、勘察合同是否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適用專屬管轄?2018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但是從生效判決看,下級法院仍然認為“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在性質上不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

(2020)蘇05民轄終43號)】

其他的問題也很多,比如作者曾經遇到過一個建設工程債權轉讓的問題,原被告都是江蘇省的企業,工程地點在山西省。江蘇省認為建設工程產生的債權轉讓仍適用建設工程專屬管轄,因應山西省管轄,山西省認為債權轉讓是新的法律關係,適用一般管轄,應由江蘇省管轄。

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的,由於該債權源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 建設工程的管轄”-江蘇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解讀

如何釐清建設工程的概念

實際上,我國法律對建設工程這個概念是相當混亂及模糊的

如《建築法》定義的是“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侷限於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與之配套的安裝活動,用的名詞是建築活動。

在合同法中又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實際上什麼是工程建設,沒有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三個法律法規的名詞都不同意,有的稱建築工程、有的稱建設工程,還有稱建設活動。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對於建設工程的定義更符合一般人理解中的建設工程,範圍也明顯比《建築法》要大的多。


以我個人的理解,建設工程範圍應該包括:

  • 建築工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按組成結構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裝飾裝修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等。
  • 土木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橋樑涵洞工程、隧道工程、水利工程等等
  • 機電工程:包括機械設備安裝、電器工程、管道工程、消防工程等等

如何從法律性質上認定是否屬於建設工程?

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就法律性質而言建設工程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具有承攬合同的一般特徵。除此之外,還有以下特徵:

1、建設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動產為主要內容的合同,最終是將人力和物力物化在該不動產內。

趙豔傑與江蘇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糾紛【(2015)蘇民轄終字第00092號】中江蘇高院認定拆除腳手架屬於建設工程,適用專屬管轄。

2、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較強的國家干預性,如需要相應資質,一系列的強制性標準,合同的法定責任(如開工許可證等)

江蘇高院認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亦就“批准《冷庫設計規範》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072-2010”發佈公告,而該《冷庫設計規範》即為雙方約定的安裝、調試和驗收標準。故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冷庫安裝施工項目應當屬於建設工程。【(2016)蘇民終1152號】

3、在建築工程領域,是否屬於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鎮江中院認為:高飛以宏偉公司名義與明珠保溫材料廠簽訂的外牆保溫施工合同,應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6)蘇11民轄終184號】


“ 建設工程的管轄”-江蘇高院《建設工程案件訴訟指引》解讀

建設工程專屬管轄的理解

2018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已經對專屬管轄的範圍進行了明確:

除一般理解的施工合同糾紛外,範圍還包括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28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動產專屬管轄確定受訴法院,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律由建設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還包括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

尚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及達成結算協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均適用專屬管轄。

工程款債權轉讓的,債務人與受讓人因債務履行發生糾紛的,由於該債權源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專屬管轄。

  • 農村建房屬不屬於建設工程?
  • 建築法第83條“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根據原建設部《關於加強農民住房建設技術服務和管理的通知》中規定“三層(含三層)以上的農民住房建設管理要嚴格執行《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根據上述文件,農民自建住宅兩層(含兩層)以下不需要資質。

  • 家庭裝修合同是否適用專屬管轄?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裝修裝飾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的函覆》”([2004]民一他字第14號)也明確,“裝飾裝修工程屬於建設工程”。《案由規定》也將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下轄的四級案由。所以應當認定適用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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