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如何認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如何認定受益人

簡要案情

2008年3月17日,李某甲(已死亡)在被告某人壽公司處投保“卓越財富(2007)終身壽險(萬能型)”保險,2008年3月30日,被告某人壽公司向李某甲簽發了保險單,保險單上載明投保人為李某甲,被保險人為李某甲,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領人為李某乙。2014年7月21日,李某甲申請對保險合同身故受益人進行變更,受益人由李某乙變更為王某某,並註明與被保險人的關係為妻子。2015年8月3日,李某甲與王某某登記離婚,婚姻存續期間內,無子女。2019年8月6日,李某甲因病去世。

另查明,李某甲於1977年6月28日出生。其生母於1990年去世;其生父與其繼母即本案原告張某某於1992年7月27日登記結婚;其生父於2003年去世。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李某甲與被告某人壽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因合同約定的受益人王某某已於2015年8月3日與李某甲離婚,雙方之間的身份關係發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受益人的約定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保險事故發生時身份關係發生變化的,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故涉案保險合同應當認定為未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險金作為遺產,由保險人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原告張某某與李某甲生父登記結婚之時,李某甲尚未成年,雙方形成事實上的撫養關係,故原告張某某系李某甲有撫養關係的繼母,在李某甲死亡後,張某某為李某甲遺產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裁判結果

一、被告某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某保險金60000.00元。

二、駁回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保險合同中,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履行後最終的利益獲得者。當合同指定的受益人發生身份關係變更或者出現意外狀況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涉及保險金的歸屬問題,容易引發法律風險。因此,確定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至關重要。

在此,要提醒各位,如果你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關係,當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發生變化時,作為投保人的你應當及時對合同上指定的受益人進行變更,如果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一致的話,前提,還要徵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否則法院會認定無效。當然,也許有人會說,那麼不變更的話,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處理,也不會平白無故給了別人,這可不一定!這裡還有一點需要注意,人身保險的保險金和遺產在性質上是存在差異的,如果人身保險金成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那麼如果被保險人生前有債務的話,就有可能需要償還被保險人的債務,償還之後再分配到繼承人手中的可就變少甚至沒有了,這與當初簽訂保險合同的目的是不是背道而馳了呢?而如果早日變更了受益人,那麼人身保險金是由受益人完全享有的,這才是保險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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