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關於違章建築的認定處理和賠償問題

關於違章建築的認定處理和賠償問題

一、違章建築的認定和處理

(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二)根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違章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規定,進行建設所建造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違章建築可以分為程序違建和實質違建兩種:

1.程序違建,是指建築物的建造總體上沒有違反城市城鎮規劃。但建造者沒有依照一定的程序申請房屋建造許可。

2.實質違建,是指建築物違反了城市城鎮規劃,無法通過程序補正使其成為合法的建築,從法律文意理解,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4條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設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由此可見,行政機關在處理違章建築時,應慎重加以區分。

違章建築認定和處理,只有先行通過行政機關進行認定和處理,並說明所引用的的法律規範具體內容和依據,還應包括違章建築的具體地址、準確的面積等詳細數據。人民法院僅能對其進行監督,而不能取代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進行認定和處理。

【律師解讀】關於違章建築的認定處理和賠償問題


另外,違章建築不能適用《物權法》第30條規定,因事實行為成就取得所有權,有觀點認為事實行為是否成就,主要是事實判斷問題,而建築物是否違法,主要是價值判斷問題,二者性質不同,判斷標準各異,違章建築雖然違反公法性規範,但建造人仍能自建造行為完成之時取得所有權,不過,因為建造人未經批准即擅自建造,相關行政機關可依據相關法定規範,對違章建築作出拆除乃至沒收的決定,從而使建造人失去所有權,此為物權受到公法限制必然結果,但這並不意味著違章建築從一開始就沒有所有權,在被拆除或者沒收之前,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應獲得法律的保護,即可作為交易的客體,也可成為侵權法保護的對象。

儘管持該觀點者將建造人在建造建築物時,必須取得相應地權(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宅基地使用)為前提,這種觀點值得商榷。首先,違章建築人如依建造而取得所有權,且並非以審批為生效要件,意味著根據《城市規劃法》第64條規定,予以限期拆除或者沒收於法無據,乃至構成對於所有權人的侵害,與立法精神相悖;其次,從物權法第30條字面意思理解:意味著排除違章建築的適用,最後對於違章建築適用物權法佔有保護制度予以物權保護,則更為妥當。

在我國,違章建築不僅包括通過非法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基礎上建造的建築物和其他構造物,也包括建築和其他構造物全部或者部分不符合規劃的要求。違章建築由來已久,要根據違章建築的建造時期、歷史背景等綜合判斷和加以區分。對違章建築一概不予保護,不利於定紛止爭,不利於維護正常的財產保護秩序。違章建築本身體現了一種利益,是個人動產和勞務結合在一起,雖然沒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但對於公民所享有的財產以外的利益,在法律上也應受到保護。

另外某個建築物或構築物是否為違章建築,需要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認定處理,任何人不能替代有關國家機關作出判斷,即使已經有國家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在沒有經過法定程序作出拆除決定之前,任何人不能隨意拆除或者破壞他人的違章建築,在某些情況下,違章建築人可以依據現有法律規定,通過補辦手續的方法,從而取得合法的權利。

二、違章建築的賠償問題

(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須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一方面,建設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活動,均應依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而行。在全民守法的時代背景下,進行違章建築的單位或個人理應積極消除違法狀態,而非漠然處之,不應對有權機關作出的行政命令置若罔聞,也不尋求專業的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最後受侵害的終歸是自己。另一方面,有權機關查處違章建築,恢復城鄉規劃秩序,亦應依法進行,遵循《城鄉規劃法》、《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這兩個方面都將影響著行政機關是否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二)違章建築不屬於合法財產權益,行政機關對違章建築的拆除自然不產生行政賠償。建築材料系當事人的合法財產,但若當事人因不易拆除、價值不大、拆除成本較高等原因而明示或暗示放棄,則不產生行政賠償。若當事人未放棄建築材料的所有權,則應委託專業的律師幫助。

若因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及採取不正當的手段及方式強制拆除違章建築,導致建築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的,或者造成其他機器設備等可移動財產損失的,那麼行政機關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