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PUA”,鮑某某案件牽出的敏感話題

“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PUA”,鮑某某案件牽出的敏感話題

“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PUA”,鮑某某案件牽出的敏感話題

4 月12日,鮑某某案件最新進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督導鮑某某涉嫌性侵案】針對鮑某某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PUA”,鮑某某案件牽出的敏感話題

鮑某某案件裡,引爆的不止是性侵未成年人這一個社會關注的話題,相繼曝光的還有“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以及可怕的“精神控制(PUA)”等一系列敏感詞彙。

而這些,恰恰都是家長們平時教育孩子時較少談及的“灰色地帶”。

“戀童癖”“性侵未成年人”“PUA”,鮑某某案件牽出的敏感話題

性侵兒童案几乎每天曝光一起

前有韓國n號房事件,現有鮑某某性侵養女事件,性侵兒童的案件每天都在發生,我們所看到的,察覺到的都只是冰山一角。

即使性侵案件屢有發生,但在“談性色變”的社會大背景下,兒童面臨性侵害的防範意識顯然不足。

家長們一定要知道,在兒童性侵案不斷髮生的情況下,我們的孩子並不會被特殊對待!!!

要知道,兒童性侵案中,超7成是熟人作案,最小的孩子年齡還不到2歲。

老師、鄰居叔叔、舅舅家的哥哥、姑姑家的姐姐、街邊的陌生人都有可能成為孩子的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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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某案件被曝光後,許多網友紛紛留言表示自己有被性侵的遭遇,可怕的是,自己被性侵的當時,往往不知道這種行為意味著什麼;有些孩子即便當時知道,也會因為害怕,丟臉以及羞恥心,選擇自己默默忍受,不告訴家長;有些孩子則是被侵害者威脅,被迫為他們保守“秘密”,更有甚者,侵害者會對孩子進行“洗腦”,讓他們認為自己才是錯誤的一方。

侵害者可怕的精神控制(P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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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者對受害者進行精神控制這種手段並不罕見,在一些案例中,侵害者會利用“煤氣燈”效應,通過對孩子的精神操縱,使他們接受不當對待,誘導他們自我貶低,瓦解他們的對外求助能力。

還有一個專業的術語稱為“斯德哥爾摩綜合症”,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會對施害者產生依賴,這是一種受到傷害的表現,並不是她真的喜歡施害者。

就像此案中小芳一些反覆無常的情緒波動。鮑某某不斷告訴小芳,自己的行為是正常的,通過言語糾正等方式,讓自己的性侵行為看起來是正常的戀愛行為,甚至冠以“愛情”的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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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後來寫下過一句話:


“我逐漸感覺自己病了,我對一切都不再相信,甚至覺得我最在乎的身體的各種器官,我所珍愛的各種愛好和特長,都不在我身上,而在他身上。”

一些受害者坦言,這些經歷會使自己的安全感大大降低,也會對此後的性格形成和心理健康產生深遠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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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教育”永遠不會太早

每一個父母都應該意識到:對“性”等一些敏感話題避而不談,只會讓自己的孩子在面臨危險時無所適從

家庭教育中,父母應該首先克服自身“恥於”談論相關問題的心理障礙,要及時介入,採取孩子能夠接受的方式,讓他們瞭解“性”,受到迫害時,能及時說出來,做到有意識的保護自己。

◆家長需要讓孩子知道哪些是身體的隱私部位。

家長必須讓孩子知道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可以結合性教育繪本或讀本,指出隱私部位的準確位置和說出隱私部位器官的科學名稱,並讓孩子重複說出隱私部位的器官名稱。

還要告訴孩子,別人不應該觸摸或觀看到自己的隱私部位,如果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必須檢查這些部位,爸爸媽媽或監護人必須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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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一定要告訴孩子們,什麼是不安全的身體接觸?如何拒絕?

比如在在生活中父母的朋友表達對孩子的喜歡會親吻臉頰,擁抱,讓孩子感受到愛,這是好的接觸。如果,有人用手或身體隱私部位在孩子身體不能讓別人看或摸的部位反覆觸摸或摩擦,這就是不安全的接觸。一旦遭遇不好的接觸時,要立即想辦法離開這個人,並把事情告訴父母。


◆家長要懂得識別孩子無意識發出的危險信號。

家長如果發現孩子開始拒絕或恐懼跟某些個人接觸,對某件事情擔憂,容易緊張、驚慌或者走神,做噩夢;發現孩子身上有淤青,皮膚病,內衣附著物明顯增加等……都要警惕這是一些潛在的信號,沒有“無緣無故”的恐懼,當發現孩子不對勁的時候,家長要更多的陪伴孩子,與孩子交流,仔細觀察孩子是不是遭受了壞人的侵害,更重要的是給予他們最大的安全感。


◆讓孩子有依靠。

幾乎所有兒童性侵者在作案之後都會威脅孩子不準告訴任何人,家長們要時常告訴孩子的信息是:如果有人想摸你的隱私部位,或者已經摸了,你要知道這不是你的錯,一定要告訴爸媽,爸媽會保護你不再受到傷害。

有的家長並沒有做到這點,致使孩子獨自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這樣會導致孩子反覆遭到傷害。


司法保護的完善同樣重要

預防性侵也不能單靠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司法保護也很重要。對於未成年人,我國有很多保護規定,比如加大侵害未成年人的處罰,如果是姦淫幼女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236條明確規定:“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以強姦論,從重處罰”,未成年人在十四歲以下的不管是否願意都構成犯罪。

但這條法律,對鮑某某這類精心策劃的罪犯而言,在他們實施了侵害之後,可能仍舊無法對他們定罪,犯罪太過“完美”,鮑某某選擇了小芳到了14歲對他進行性侵,並且不留下是小芳監護人的直接證據,身為法律專家的他,鑽了法律的空子。

而受害者小芳很難提供直接證據,證明自己與鮑某某發生性關係是被強迫的,相反,鮑能拿出小芳諸多看似“自願”的證據,法律上這條關於年齡的空子,在這個案件中也被無限放大了。

不少網友都在抗議直言:《未成年人保護法》保護不了真正未成年受害者,卻保護了很多未成年“加害者”。

誠然,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還有很多要完善的地方,我們期待著法律越來越嚴密,讓罪犯鑽不了空子,讓《未成年人保護法》能真正起到保護到孩子的作用,所有傷害兒童的侵害者都能被依法嚴懲。

同時我們也殷切希望每個家長都能守護好自己的孩子,讓他們生活在陽光下,被溫柔以待。

信息來源:法治週末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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