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院 送 達,使 命 必 達

法治聚焦訊:2017年,馮某於輝南鎮某鋼材商店處購買鋼材,拖欠貨款6242元,馮某僅出具欠據一張,至今仍未給付。期間,鋼材店老闆多次討要無果,無奈於2020年3月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為確保疫情期間商戶順利復產復工,承辦法官立案當日便向馮某送達相關法律手續,並督促其承擔給付義務,有效推動此案高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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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送達?

又有哪些方式和注意事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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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指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原告提交的 訴狀 等材料,以及法院製作的 傳票、舉證通知書、裁判文書 等材料,)送交收件人的訴訟行為。


被告看到這些材料會知道

自己被誰告了、怎麼被告了、

什麼時候開庭、在哪開庭、

怎麼聯繫審判工作人員、

法院最後判誰贏了、怎麼樣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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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七種。

直接送達。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說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交送達有三種情況:

(1)受送人是軍人,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2)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和勞動改造單位轉交;

(3)受送達人正在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後,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並以其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時間為送達日期。

電子送達,是指法院利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現代化電子手段進行的送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軌道,採用電子送達方式應依照下列條件和程序進行:

(1)必須經受送達人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經受送達人同意的情況下依照職權採用此送達方式送達。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2)電子送達方式只適用於對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訴訟文書的送達。

(3)電子送達的具體手段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及時收悉的能夠確認受送達人可以收悉的方式。

採用電子送達的,送達日期以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發出公告,公告發出後經過一定的時間即視為送達的方式。

公告送達的前提條件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達人有音訊,但行蹤不定,沒有通訊地址,無法聯繫,採用其他方式均無法送達。

以公告方式送達的,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有關訴訟文書或法律文書即視為送達。

(邢有軍 劉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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