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偷情被抓大喊强奸,丈夫信以为真枪杀奸夫:正当防卫?

金莲与小军是夫妻关系。一天,小军持枪外出打猎。金莲见小军外出,就立即发短信给其情人小强到她家幽会。金莲与小强在小军的小货车上鬼混时,小军返回,到小货车上拿打猎的工具,打开门一看,一名男子趴在妻子的身上做羞羞的事,金莲见状,怕被丈夫发现奸情,立即大喊“强奸”。真的以为爱妻被侵犯的小军怒火中烧,迅速拿出猎枪朝着小强的背部开了一枪,直接打死了小强。案发后,金莲承认其和小强是情人关系,当时和小强正在偷情;小军辩称其是开枪是为了保护爱妻不被侵犯。

注明:案例源于美国的一篇新闻报道,发生在美国的得克萨斯州,在保持关键情节不变的情况下,本人有所改编。假设案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我国法律做简要分析。

如何评价小军的枪杀小强行为?

小军杀了小强,这是客观事实。然而小军就要负刑事责任吗?我们知道,刑法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对于正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行为人,我们可以直接杀死而不负刑事责任。那么,小军的行为能否适用上述正当防卫的规定呢?答案是不能!

小军并不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然而,小军虽然抱着防卫的目的,针对的却不是不法侵害,金莲和小强只是在通奸,可是通奸在我门国家是不违法的。小军的行为实质上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不法侵害并不真实存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了某种不法侵害,进而对误认的“侵害人”实行了“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主观上有防卫意图,而且以为自己是对不烦侵害实施防卫;二是不法侵害实际不存在;三是防卫行为侵犯了“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利,并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对于假想防卫,理论认为不是故意犯罪,但不排除过失犯罪的可能。假想防卫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是由于认识错误所导致,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假想防卫中是不可能存在故意犯罪的。但是,行为人主观上想象或推测认为发生的某种不法侵害,决不是脱离实际情形的任意想象,而是有一定的客观前提。如果其应当意见这不是不法侵害,进而再实施防卫行为的,就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情形。

在本案中,小军面对趴在自己妻子身上的小强,妻子又大喊“强奸”,当时情况下,确实以为妻子遭强奸,主观上并不是任意的想象,为了保护妻子而开枪杀死小强,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且在当时急迫的情形下,也很难要求小军尽到注意的义务,故其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本案中,小军的认识错误可谓不可避免,主观上没有罪过,危害结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属于意外事件,其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不是犯罪。

所以,个人认为小军杀死小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小军依法不负杀人的刑事责任。不过,小军非法持有猎枪,如果猎枪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则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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