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使用明星影視劇照授權做廣告宣傳是否合法?(轉載)

2019年業已過大半,上半年的品牌代言江湖可謂亮點頻頻。隨著各位流量花生成為了諸多大牌代言人的中堅力量,越來越多的奇妙化學反應開始在鮮肉鮮花和品牌中間發生。

一貫強調格調和level的奢侈品牌正在經歷年輕化轉型的陣痛,流量代言人所帶來的甜頭不斷逼迫一眾老牌奢侈品放下架子,適應這個“流量為王”的新時代,而另一頭,從未有過代言人的超級電商平臺也將目光瞄準了年輕愛豆,用鋪天蓋地的資源搭建著共贏橋樑。

帶貨能力和輿情影響力之外,代言人好感度的意義也不斷攀升,品牌挑選明星時開始更多考量其能夠為自身帶來的口碑賦值,尤其是強調“文化”和“知識”的產品,更是青睞於形象良好的明星。

同時,“薑還是老的辣”一句絕不是說說而已,儘管流量江湖更替頻繁,依舊不乏品牌選擇攜手“老夥伴”,力求將代言知曉度的優勢利用到最大化。

但是,在群雄角逐的環境下,很多小企業明顯相去甚遠。大品牌砸錢,砸當紅藝人來為自己的品牌做宣傳。這樣的形勢下,小企業在知名度、明星效應的影響下,更是難以生存。所以,早在幾年前 一項新的成語橫空出世-影視劇照聯動性宣傳。那麼,什麼是影視版權呢?為何中小型企業對它情有獨鍾呢?


企業使用明星影視劇照授權做廣告宣傳是否合法?(轉載)


電影版權,即電影著作權,是指電影作品的個人作者或者公司對其作為製片人所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含電影發行權、電影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複製權等17項權利。明星、藝人、個人、網絡公司 等,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網絡直播、短視頻、電影、廣告 等,播放原電影、電視劇內容,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鉅額侵權費用。

擁有電影版權的影視公司,自己就是影片的發行方。所以一定會竭盡全力的去推廣,宣傳所擁有的電影版權。那麼怎麼宣傳推廣這些電影呢?首先,除了在院線播放外,在那個年代,還有一個重要的渠道那就是銷售電影光盤以及印發電影海報,而最主要的宣傳推廣的方式就是銷售電影光盤以及印發電影海報。在宣傳推廣中,電影公司會聯合各企事業單位各知名品牌共同助推這些電影,這個時候,所授權的公司就可以在影視公司授權後,參與這部電影進行宣傳推廣。

當擁有版權的影視公司出具所授權的版權證明後,就可以合理地設計一些電影元素與品牌的產品相結合,這些電影元素,就包括了劇中主演,但是在設計的過程中,嚴禁使用形象大使品牌代言人之類的字樣。因為所用的是影視劇照,而不是藝人的肖像。所以,不存在代言人,或品牌大使的存在。簡單來講,就是品牌結合影視來聯動性宣傳,而目的 就是宣傳本部影視作品。

其實,影視公司在宣傳這部電影的時候,不單以DVD為載體,還有完整的電影海報在終端門店,影視公司需要用到電影裡面的經典劇照,這些劇照是演員本人沒錯,但是演員拿走片酬後,宣傳和推廣這部電影藝人方是無權干涉的。

回想那些企業,動不動拿幾百甚至上千萬的費用來邀請一位藝人代言,影視版權似乎有了巨大的優勢。其實,邀請藝人代言也是一種"背水一戰",層出不窮的藝人負面風波,例如前不久的“某一龍” “某徐坤”的微博假流量事件,再比如“某小璐” “某羽凡”的突出負面,這對品牌方其實是一種巨大的損失。


企業使用明星影視劇照授權做廣告宣傳是否合法?(轉載)


那麼影視劇照使用是否合法呢?其實,在法律案例上早已有了解釋:

2014年5月,我國臺灣地區知名演員、歌手吳奇隆發現,北辰購物中心的羽西化妝品專櫃在產品包裝、宣傳冊以及專櫃店招、海報、展板、促銷設備設施等處使用了他在電視劇《步步驚情》中的劇照,進行產品宣傳,而其本人並未授權這類使用。吳奇隆認為,這些使用客觀上藉助了他的影響力,使公眾誤認為他本人對羽西化妝品進行代言,是對其肖像權的侵犯,於是將北辰購物中心、羽西化妝品的生產商尚美公司、經銷商歐萊雅公司一併起訴到朝陽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200餘萬元等。

北辰購物中心、尚美公司、歐萊雅公司答辯稱,羽西化妝品使用的是電視劇《步步驚情》的劇照,早在該劇籌備初期,羽西化妝品就與著作權人唐人公司簽署《電視劇植入合作協議書》和《補充協議》,涉案五組劇照均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取得,獲得了著作權人的授權,並未使用吳奇隆的任何法律意義上的肖像和現實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吳奇隆肖像權的行為。既然吳奇隆已經從電視劇拍攝中獲得報酬,將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驚情》電視劇中,《步步驚情》的劇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吳奇隆個人,而是電視劇的主人公,使用劇照無需演員本人授權,演員本人也無權就劇照中的形象主張肖像侵權。

演員能否對劇照在影視作品之外的商業使用主張肖像權?司法實踐中已有判例。2002年,話劇《茶館》中“秦二爺”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藝術劇院著名錶演藝術家藍天野,因其在《茶館》中的劇照被北京天倫王朝飯店使用在廣告展示架和燈箱上,將該飯店和《茶館》著作權人北京電影製片廠起訴到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東城法院認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著肖像權與肖像作品著作權的雙重權利,兩權利僅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權的行使不能湮滅肖像權。鑑於飯店使用的是集體劇照,且不具有直接的營利目的,二被告的行為沒有侵犯肖像權。儘管如此,使用集體肖像應向原告支付使用費,判決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費600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最終,原、被告雙方代理人在庭審最後階段均表示有調解意願,但是沒有提出調解決案,法庭鑑於此給予原被告雙方一個月的調解期,如果雙方在調解期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庭將擇期宣判。張律師表示,此類案件一般會在一個月的時間宣判結果。而如今“雙方都有和解的可能性”,一個月也是和解的期限。

關於更多影視版權諮詢或所需影視劇照授權,請諮詢:158-5294-6810 。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