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吉多次投诉同行,反被起诉商业诋毁,看看法院怎么判!

因向市场监管部门多次投诉同业竞争者,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反被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就衍生控股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衍生集团)起诉王老吉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存在诋毁衍生集团的故意,不构成对衍生集团上的商业诋毁;王老吉公司在其饮料、糖果产品的功效、产品类型、适用人群等方面的宣传虽有不准确之处,但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误解,不构成虚假和引人误解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行政投诉是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合法性的重要监督手段。存在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经营活动享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但由于各自身份的敏感性,相关投诉可能夹杂商业目的,因此难以与商业诋毁行为进行区分。该案因系列投诉引发,二审判决结果不仅对相关投诉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评判,还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准确界定,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多次投诉招致官司

 衍生集团是一家主打儿童食品的公司,旗下“衍生小儿开奶茶”“衍生小儿七星茶”等产品颇负盛名。在产品推广运营过程中,衍生集团在其主打产品“衍生小儿七星茶的外包装上印有“衍生药食同源健康之源”等字样,并注明了其产品名称为草本固体饮料。

据了解,《中国药典》2015年版指明“小儿七星茶颗粒”可用于小儿积滞化热、消化不良等症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亦在其官方网站明确“小儿七星茶颗粒”的性质属于中药药品。基于此,2015年9月,王老吉公司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称,衍生小儿七星茶擅自将药品名称命名为食品,其行为涉嫌违法。

2015年11月13日,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罗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王老吉公司的投诉作出复函,认为“小儿七星茶”是衍生集团合法持有的商标,不属于药品名称生产的食品,且该产品名称上含有“固体饮料”字样,已明确该食品的属性,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此后,王老吉公司以类似事由再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起投诉。不过,王老吉公司的投诉均未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可。

衍生集团认为,王老吉公司先后至少三次就相同事由重复举报,符合商业诋毁的客观表现方式,其行为已超出合理使用权利的范畴。与此同时,衍生集团认为,王老吉公司通过其官网对多款固体饮料、植物饮料、糖果产品的功效、产品类型、适用人群等方面做了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损害了消费者及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随后,衍生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王老吉公司起诉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下称白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构成对衍生集团的商业诋毁;王老吉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并对衍生集团构成不正当竞争。

  谨慎审理作出判决

  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吉公司根据《中国药典》的规定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2017年发出的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声称问题专项整治文件对衍生集团的产品涉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属于正常合法的投诉监督行为,该投诉行为没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也没造成损害衍生集团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受损的结果,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

  至于衍生集团主张王老吉公司官网关于三公仔益生菌、王老吉龟苓膏、吉芝草虫草饮、王老吉枇杷糖、王老吉润喉糖等产品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并构成对衍生集团的不正当竞争,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上述产品与衍生集团的产品区别明显,不存在竞争关系,宣传内容虽有一定的夸大成分,但不足以令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为药品或有特定的功效,故不构成虚假宣传,判决驳回衍生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衍生集团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在王老吉公司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系合法行使监督权力,未违反市场基本商业秩序,不存在对衍生集团合法经营活动的不正当干扰。王老吉公司向特定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但并未对该投诉行为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当地宣传和散布,衍生集团亦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投诉的相关材料曾向不特定的市场主体散发,行政部门亦未对衍生集团产品进行暂扣、抽检。即使如衍生集团所称,王老吉公司上述投诉行为系虚假投诉,亦不能证明王老吉公司存在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因此,王老吉公司的投诉行为不存在诋毁衍生集团的故意,亦无证据证实该行为造成了衍生集团相关产品的声誉受到贬损的后果,衍生集团上诉称王老吉公司存在商业诋毁行为的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在王老吉公司在相关产品上的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以及构成对衍生集团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商业宣传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宣传两类,但均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成立要件。对于商品宣传虽然有不准确、不真实或者夸张之处,但不足以造成消费者或相关公众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不构成上述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该案中,王老吉公司的宣传用语虽有不准确或者夸大之处,但不足以导致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老吉公司相关产品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IP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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