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媽媽”李利娟案重新開庭,慈善背後隱藏哪些罪名?

消息來源:中新網邯鄲6月19日電(記者 王天譯)記者19日上午從河北武安市人民法院獲悉,當日上午8點30分,武安市人民法院在該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由武安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豔霞(即李利娟)、許琪等16名被告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印章、敲詐勒索、詐騙、職務侵佔、故意傷害、窩藏等罪一案。

“愛心媽媽”李利娟案重新開庭,慈善背後隱藏哪些罪名?

問題導出:作為武安市有名的慈善人士,李利娟在過往的媒體報道中,早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成了百萬富翁,多年來一直堅持收養棄嬰,不得已賣掉別墅,在礦井邊修建愛心村。即使被查出患有早期淋巴癌,仍努力賺錢養活這些孩子。2006年,她被評為“感動河北人物”,之後還登上了央視《面對面》。 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的系列涉嫌犯罪,將由法院依法予以審理認定,在此需要討論的是,李利娟收養的這些棄嬰,是否存在故意或過失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在此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類犯罪做一梳理並對其涉嫌故意傷害一罪進行分析。

概念: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是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之罪,從232條到262條共31個條文,37個罪名,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罪名有:1、故意殺人罪;2、過失致人死亡罪;3、故意傷害罪;4、過失致人重傷罪;5、強姦罪;6、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7、猥褻兒童罪;8、非法拘禁罪;9、綁架罪;10、拐賣婦女、兒童罪;11、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12、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13、虐待罪;14、遺棄罪;15、拐騙兒童罪等。

“愛心媽媽”李利娟案重新開庭,慈善背後隱藏哪些罪名?

法定刑: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共有5個罪名,其他罪名規定了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以及剝奪政治權利。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構成:這裡的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是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刑法隊生孩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採取何種方法,只要損害他人身體健康,即可認定為上海行為。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對人健康的損害,刑法根據傷害後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刑法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的,應對負刑事責任。故意傷害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傷害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認定: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故意的內容不同:故意傷害罪具有傷害的故意,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則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兩者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兩者的區分在於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為人只有傷害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而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為人具有殺人故意,對於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

故意傷害罪與刑法另有規定的故意傷害的區分。刑法第234條第2款規定:“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我國刑法分則有大量的犯罪包括了故意傷害的內容,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以暴力為手段的犯罪,這裡的暴力都包括輕傷害,至於是否包括重傷害要根據其法定刑而定;二是以致人重傷為結果的犯罪,在某些情況下包括故意重傷害。在上述情況下。故意傷害與其他犯罪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故意傷害罪是部分法,其他包含故意傷害內容的犯罪是整體法,應根據整體法優於部分法的原則以其他犯罪論處。

3、處罰:根據刑法第234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款規定,犯本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故意傷害而致人重傷,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裡的重傷,根據刑法第95條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人肢體殘疾或者毀人容貌的;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其他對於人身體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特別加重處罰事由:犯故意傷害罪而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是本罪的特別加重事由。這裡的特別殘忍手段,是指採取朝人面部潑鏹水、用力劃傷面部等方法毀人容貌,挖人眼睛,砍掉雙腳等特別殘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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