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警方有獎徵集這些違法犯罪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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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金霍洛旗公安局關於舉報“黃賭”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功人員的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舉報“黃賭”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各類影響社會風氣和妨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生在伊金霍洛旗境內的“黃賭”違法犯罪活動,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並由此破獲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三條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質詢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舉報下列違法犯罪活動屬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舉報涉黃違法犯罪

1.介紹、容留、引誘、強迫、組織他人賣淫活動的;

2.從事賣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場所招嫖活動;

3.淫褻活動;

4.傳播、制販淫穢和色情物品活動;

5.淫穢、色情表演活動;

6.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風化活動。

(二)舉報涉賭違法犯罪

1.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等組織賭博活動;

2.協助組織賭博及為賭博提供場所、賭具、賭款和其他便利條件活動;

3.暴力護賭、追討賭債活動的;

4.其他參與賭博活動的情形。

第五條舉報信息應具備有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時間、地點、人員、事件、物品三個以上要素,不能提供違法犯罪活動三要素,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不適用本獎勵辦法。

第六條對符合上述獎勵範圍的舉報有功人員,根據舉報提供信息要素的詳實準確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及影響程度,每個地方的規定是不同的,要依據具體地區而定,伊旗公安局特制定以下獎勵:

(一)涉黃違法犯罪活動的獎勵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元至500元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元至3000元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3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5000件以上,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繳獲淫穢物品1萬件以上,給予5000元至20000元獎勵。

(二)涉賭違法犯罪活動的獎勵

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元至5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5%以下獎勵;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元至30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10%以下獎勵;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人以上或當場繳獲賭款現金20萬元以上,給予3000元至100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15%以下獎勵;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0人以上或當場繳獲賭款現金50萬元以上,給予5000元至20000元獎勵或按當場查繳賭款額20%以下獎勵。

上述獎勵標準中,同時符合定額獎勵與按比例獎勵條件的,確定獎勵金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舉報人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經自治區公安廳批准,可不受上述獎勵限額的限制,但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30萬元。

第七條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後為準。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第八條獎勵舉報施行實名制度。

第九條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對借舉報之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進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條實施獎勵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警務保障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居住地,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有功人員打擊、報復,違者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執法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人或舉報情況敷衍了事,沒有認真核實查處的;

(三)洩露舉報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職造成其他洩密的;

(四)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在辦理“黃賭毒”案件過程中,必須嚴格依法辦案,不得以罰代刑,降格處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以人民幣為貨幣結算單位。

第十五條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由伊金霍洛旗公安局負責解釋。

統籌審核:溫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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