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勾结,骗取养猪专项补贴!全程指导财政局依法追回

内外勾结,骗取养猪专项补贴!全程指导财政局依法追回!

导读

科技、经信、财政、发改、农业等政府各系统不时都有政府补贴或扶持等资金。不少人为此动歪脑筋,妄图趁机捞一把油水!故此有人不惜腐蚀手握重权的相关政府人员,演绎内外勾结,明知不符合条件,利用虚报材料骗取或将“自我实力虚假拔高”,意图获得政府资金,或获得超量资金。贪腐必被抓!故此,过去几年,不少相关部门的重要官员,纷纷纷落马、入狱。

本案是该区农业局长落马,主动供述出来的几宗内外勾结骗补中的一例。区人民检察院向财政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财政局履行职权,向养猪户追回相关款项。

作为财政局常年顾问的我,先后为该局制定过《权责清单》《法律法规制度汇编》等,为该局进行过多次授课,行政专业能力充分获得信任。对追回骗补资金,我先后和局相关工作人员反复研究,研究如何收集证据,研究如何询问相关证人及当事人,研究如何才符合法定程序,研究如何适用法律才正确,研究相关文书如何表达与送达等等。

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过曲折与风波,但一切都在我们设想之中,我们按照提前的部署一步一步攻克,最终形成本案相关文书。

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某某市某某区区财政局

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

xxx(写明文号)

当事人:某某市某某区区永安镇某荣猪场

地 址:某某市某某区区永安镇石溪村

根据某某市某某区区人民检察院某某检民行行建[2017]2号《检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你单位申报2012年广东省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有关事实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粤发改农经[2011]1547号文件中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及附件材料要求,你单位于2011年12月6日申报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时所填报的《广东省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请书》相关内附材料中编号为4412032011002035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虚假证照,违反前述文件要求,利用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财政资金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申报材料复印件、环保部门的答复等为证。

现拟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向某某市某某区区财政局退回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理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本机关提出。

联系单位:xxx(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名称);  

联系电话:xxx(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电话);  

地 址:xxx(写明财政部门案件调查或检查机构地址)。

                         

某某市某某区财政局

二0一七年一月 日





送 达 回 证

送达文书

某某市某某区区财政局xxx(写明文号)

《行政处理事项告知书》

送达人及

送达时间

(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加盖

送达机关或机构的印章)

x年x月x日

死受送达人

某某市某某区区永安镇某荣猪场

件收件人及收件时间

(收件人签名或盖章)

x年x月x日

宝备 注

注:1.邮寄送达的,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寄交xxx(写明送达机关或机构名称),地址:xxx,邮编:xxx。

2.代收人代收的,由代收人在收件人栏内签名或者盖章, 并注明与收件人的关系。

某某市某某区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xxx(写明文号)

当事人:某某市某某区永安镇某荣猪场

地 址:某某市某某区永安镇石溪村

根据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某某检民行行建[2017]2号《检察建议书》,本机关对你单位申报2012年广东省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有关事实和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现查明,存在以下事实: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农业厅粤发改农经[2011]1547号文件中关于申报2012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及附件材料要求,你单位于2011年12月6日申报该项目中央补助资金时所填报的《广东省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改扩建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申请书》相关内附材料中编号为4412032011002035的《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是虚假证照,违反前述文件要求,利用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财政资金人民币50万元。

以上事实有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申报材料复印件、环保部门的答复等为证。

现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日前向某某市某某区财政局退回骗取的财政专项资金人民币50万元。退回途径: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某市财政局或某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某某市某某区财政局

二0一七年一月 日

内外勾结,骗取养猪专项补贴!全程指导财政局依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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