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燃路边垃圾取乐,结果引火烧山,获刑!


出门踏青本是件愉快的事,

但是,

永安一男子却在踏青时点燃垃圾取乐,

引燃火烧山,踏青变悲剧!

点燃路边垃圾取乐,结果引火烧山,获刑!

近日,永安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失火案,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点燃路边垃圾取乐,结果引火烧山,获刑!

案情


2019年10月8日下午,被告人吴某在永安市曹远镇某村骑车游玩时,看到“牛坑渡”山场路边有垃圾堆,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取乐。谁知火势变大,引燃山边芦苇并向四周蔓延,被告人吴某试图灭火未果,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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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山场照片


经永安市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起火点地名“牛坑渡”,位于曹远镇汶四村42林班6大班2小班,失火“牛坑渡”“南山旗”山场坐落于永安市曹远镇汶四村,“铁炉坑”“菜坑头”山场坐落于永安市曹远镇霞鹤村,过火面积232.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54.7亩,无林地面积177.5亩,失火林地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主要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3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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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认藏匿作案工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吴某被永安市公安局传唤到案。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吴某家中提取扣押点燃垃圾的红色打火机。因被告人吴某持有残疾人证,永安市公安局委托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吴某的精神状态及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通知永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吴某提供法律援助。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


审理


经永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致过火有林地面积计54.7亩,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归案后,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经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法院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吴某如实供述、自愿认罪、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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