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網絡空間秩序?明令禁止!

近年來,人肉搜索、網絡暴力、惡意舉報等行為屢見不鮮,嚴重破壞了網絡空間的正常秩序。已施行一個月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這些行為進行了明令禁止。那麼,按照《規定》,這些行為應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應該嚴守哪幾條底線?來看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聯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方禹的解讀。

破壞網絡空間秩序?明令禁止!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對使用者作了哪些要求?

兩“應當”

  • 使用者應當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和用戶協議約定,切實履行相應義務,在以發帖、回覆、留言、彈幕等形式參與網絡活動時,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 網絡群組、論壇社區版塊建立者和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版塊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等,規範群組、版塊內信息發佈等行為。

一“鼓勵”

  • 鼓勵使用者積極參與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通過投訴、舉報等方式對網上違法和不良信息進行監督,共同維護良好網絡生態。

五“不得”

  • 不得利用網絡和相關信息技術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 不得通過發佈、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
  • 不得利用深度學習、虛擬現實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
  • 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 不得利用黨旗、黨徽、國旗、國徽、國歌等代表黨和國家形象的標識及內容,或者借國家重大活動、重大紀念日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名義等,違法違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Q:近期,明星粉圈出現的在公共平臺上“惡意舉報”等行為,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如果是,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方禹:“惡意舉報”等行為傳遞負能量,首先是不提倡的。對這些行為的定性,還要分析其產生的後果。一般來說,這類行為都有可能構成侮辱罪、誹謗罪,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違反了《規定》的要求,其信息屬於違法信息,應當被禁止製作、複製和發佈。《規定》也明確了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賬號等違法活動。

按照《規定》的要求,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信息內容,保存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這類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Q:如果進行人肉搜索、侮辱誹謗等違法活動,使用者會承擔哪些責任?

方禹:根據《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要求,使用者面臨失信懲戒的後果。與此同時,此類違法活動有可能侵犯他人人格權,如隱私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需要相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人肉搜索以非法使用他人個人信息為基礎,《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若違反本條規定,將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刑法修正案(九)》中將“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人肉搜索行為同時可能觸犯刑法規定,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侮辱、誹謗等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均有相應規定,行為人需要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同時,侮辱罪、誹謗罪也是《刑法》所規定的罪名,行為人構成刑事犯罪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Q:根據《規定》,面對網上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使用者有義務以投訴、舉報等方式行使監督權。但應如何避免惡意投訴、舉報等情況的發生?您有哪些建議?

方禹:我有四點建議:

  • 首先,需要每位網民嚴格自律,提高自身道德水平,樹立底線思維,用好手中的權利,避免惡意行為的發生;
  • 其次,鼓勵實名投訴、舉報,同時注重保護投訴人、舉報人的身份信息;
  • 再次,對於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惡意行為,追究其法律責任,予以必要的懲戒;
  • 最後,也要理性地認識到,權利的行使也伴隨著一定程度的濫用。維護網絡生態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的工程,需要一定的容錯機制,才能長久、穩定地促進網絡生態健康、良性循環。

Q:概括來講,使用者應嚴守哪幾條底線?

方禹:對使用者來說,“文明健康使用網絡”是總的原則,具體來說應該守住三條底線:

  • 一是不能侵害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參與網絡活動時,不發佈違法信息,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不得利用深度學習、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新應用從事違法活動,不得通過貶損黨和國家形象的方式開展網絡商業營銷活動;
  • 二是不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不得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散佈謠言以及侵犯他人隱私等違法行為;
  • 三是不能干擾網絡健康秩序,不得通過發佈、刪除等不正當手段謀取非法利益,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註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

Q:此次《規定》明確了使用者的主體責任,有何重要意義?

方禹:我國網民目前已超過8.5億,網絡活動十分豐富,營造清朗網絡空間的關鍵是規範廣大網民的上網行為。網民的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網絡生態治理就會事倍功半,不利於網絡空間的健康有序運行。

一直以來,規範使用者的主體責任,是網信部門很多規範性文件的一貫要求,是實現依法辦網、依法管網、依法上網的重要環節。《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論壇社區服務管理規定》《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等都對使用者的行為進行了規範。多年的管理實踐已經為內容管理形成了豐富經驗,很多措施得到了廣泛的認可,產生了良性的效果,有必要通過《規定》對過去的管理規範進行歸納和昇華。

Q:《規定》的出臺有哪些必要性?

方禹:

  • 一是對過去各項內容管理規範進行總結。

以全面依法治國為指引,實現依法治網。多年來,網信部門已經逐步構建了內容管理的制度體系,基本覆蓋了各類互聯網應用和互聯網活動。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邊界也逐漸釐清,實名制、人員管理、日常巡查、應急處置、闢謠機制、舉報投訴等管理要求已經被廣為接受並在實踐中得到認真執行。有必要將互聯網內容管理的各項制度以部門規章的層級進行集中化的統籌安排,進一步落實互聯網內容管理的法治化要求,為建設網絡強國提供堅實保障。

  • 二是科學區分網絡內容,分類治理。

《規定》將內容管理由“二分法”調整為“三分法”。過去,網絡信息分為合法信息和違法信息。實際上,在兩種信息之間有很大的灰色地帶和模糊地帶,給低俗信息、負面信息等不良信息留出了可乘之機。

《規定》把握了網絡信息內容發展規律,將網絡信息分為合法信息、不良信息和違法信息,鼓勵合法信息,禁止違法信息,同時防範和抵制不良信息,精準回應了新時代內容管理的訴求,對於新時代內容管理、網絡生態全面治理具有重要積極意義。

  • 三是精準規範個性化內容。

技術的發展提升了內容服務的方式和類型,群體化、階層化使得內容獲取的個性化要求更為突出,也蘊藏了巨大的市場空間。個性化內容提供受到追捧,但也產生了問題。尤其是算法的不透明、不確定等因素,給個性化內容服務帶來了挑戰。《規定》對此也進行了回應,通過“算法推薦模型+人工干預+用戶自主選擇”的有機結合,為構建一個具備整體性、群體性以及個體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奠定了基礎。

審核:許 檀

校對:魏 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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