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这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两分钟带你看完XX电影",这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XXX说电影"

"两分钟带你了解XXX电影"

"电影XX谈"

"暴躁解说XXX电影"

。。。



相信各位在抖音、快手等各类视频平台都有看过一样或是类似的标题作品吧。许多自媒体博主通过对电影进行截取片段,剪辑,在短时间内概括整部电影的主线发展,以此让观众快速了解一部电影,从而收获流量,吸引大量粉丝,甚至进行商业化运作。


这类作品为何会兴起?

一方面是电影本身的内容精华经过浓缩更吸引人

另一方面则是人们很愿意花更少的时间去"欣赏"更多的电影

这样在别人讨论到相关电影话题,也可以提起其中的片段

让场面不算尴尬

(虽然分分钟双方都没真正看过电影)


电影的出现,可谓是拯救人类的"生命"

扼杀掉人们无聊时光的同时,也丰富了人们的精神世界

随着经济时代的发展,电影宛如雨后春笋不断冒出

有些电影因年代太过久远,或是被后来者所淹没

并未被世人所了解


这么一批自媒体博主通过各种渠道去深挖

然后花费时间观看这些影片

并制作成解说视频

让更多人了解到一些好的电影作品

其实也算是件好事


不过,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的话,就不一定了


在2018年6月,B站up主谷阿莫因涉嫌侵犯著作权,被迪士尼、又水整合、KKTV/得力、车库娱乐5家公司集体起诉,涉案的包括《釜山行》、《疯狂动物城》、《w-两个世界》等十三部影视作品。



由于up主谷阿莫是台湾人,大陆的版权法和台湾的不太一样,而且案子也还没正式敲定,我们先以大陆地区的例子说一下。


2019年,全国首例"图解电影"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原告优酷胜诉,获赔3万元。


作为首例案例,其对于如何判定影视市场商业化开发和影视作品合理使用的界限有指导作用。通俗点说就是:搞清楚二次创作和侵权的界限。


"图解电影"是一款由蜀黍公司运营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有投稿人在上面上传了382张《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的截图,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下部文字为被控侵权图片集制作者另行添加。优酷诉称,其拥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图解电影"平台上的这个作品明显侵害了优酷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蜀黍公司辩称,其不同意优酷的诉讼请求。首先,"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其次,蜀黍公司认为,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

此外,蜀黍公司还称,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300多张图如果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合理引用行为。

不过北京互联网法院并不这么认为,通过比对,"图解电影"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第三人上传,蜀黍公司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设置网站专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实施上传行为,且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

至此,此案一审判决蜀黍公司未经许可,对涉案剧集实施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构成对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案件中有个很关键的概念: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这是一种对著作权的限制制度,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毕竟创作活动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建立在前人智慧的基础之上,没有前人作品的启示和借鉴,创作就如无源之水,无土之木。


但是,合理使用也是有个度的,判断使用者是否为合理使用,一般要从以下几个因素考虑:


1、使用目的:

从使用者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来进行判断,是否超出以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是否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非判定侵权或成立合理使用的标准。

从这个维度看,如果引用目的仅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适当没有超出必要性的话,无论是否用于商业盈利,均不构成侵权。

如果引用的目的不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引用超出必要性的话,即使是非商业性用途,也涉嫌构成侵权。


2、内容比例:

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一般来讲,引用比例大的,涉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如果引用比例小的,需要结合其他方面再做判断。

引用比例小不意味着必然构成合理使用,其最终落脚点仍然是是否对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了实质不利影响,是否实质损害了该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比例大小仅为形式上的因素,法院在认定是否侵权时更注重实质性的影响,如是否引用了关键画面、主要情节。

至于侵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可能多样化,比如原有作品的视频、截图、片段、素材、剧照,或者改变了表现形式(文字、漫画等),核心要看具体表达内容是否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3、影响后果:

如果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实质性地再现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对作品的发行传播构成威胁,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一般会被认定为侵权。

特别是电影没有上映之前,对版权方造成的损害会更大些,对此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会比较大。

总结,现有市场上的大部分解说视频都存在一定的侵权问题,尤其是一些"剧透型"的电影解说视频。随着人们版权意识越来越高,做电影视频解说的UP主得提前找好后路,不管是提前找版权方授权一定范围的使用权限,或是更改创作模式,总之想在别人做好的蛋糕上分一勺,要做好相应的补偿准备。


不过总的来说,只要别损害到别人的权利,一般都不会有事。嗯,大概吧,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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