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一、我國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其中第三條規定與第一條相呼應,強調在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舉債的情況下,當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時,特別是大額債務時,債權人主張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應當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否則會產生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提醒債權人在債務形成之前盡到充分的謹慎注意義務。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債務問題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補充和完善,扭轉了婚姻存續期間債務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司法局面,保護了非舉債配偶方的合法權益,增加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現在,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就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邏輯是:

夫妻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認定;無明確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範圍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無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用途即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來確定是否屬於夫妻債務。

簡單表述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1、老公老婆共同簽名=共同還債;2、老婆事後承認追認=共同還債;3、老公個人借錢為家裡買日常生活用品=共同還債;4、老公名義借錢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舉證用於家庭-出借人如果舉證失敗=老婆不要還錢。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舉證責任分配

首先,債權人對基礎的債權債務關係應該盡到舉證責任,例如舉證《借條》、《借款協議》,並且夫妻雙方均作為債務人簽字,或者雖然在簽訂《借條》、《借款協議》時僅有夫妻一方簽字,但事後夫妻另一方通過其他形式追認,等。

其次,債權人僅能證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的,但根據“家事代理制度”,對於日常家事範圍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債務是否屬於日常家事範圍,應結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

非舉債配偶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再次,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例如證明債務用於購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和舉證責任分配

四、建議

1、對於債權人而言:

當準備出借款時,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的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確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為減少風險,讓債務人夫婦共同簽字是最穩妥的方案。

2、對於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要明確債務是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就應當對借款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安排。若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儘快蒐集證據證明借款並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而且要警告配偶謹慎,避免配偶被債權人通過如電話錄音、短信的形式追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意思表示。

如果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或郵件等方式將所負債務取得配偶的追認。

3、對於非借款配偶方來說

對於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予以謹慎,債務形成後也要小心謹慎,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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