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搭檔唱貪腐"雙簧",他淪為金錢的"奴隸"


夫妻搭檔唱貪腐

陳祥榮,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曾任臨海市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台州市椒江區區長、區委書記等職務。2019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同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並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今年3月26日,因犯受賄罪被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贓物被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我忘記了領導幹部的身份,淪為了金錢的‘奴隸’。”陳祥榮在懺悔書上寫下了這輩子最痛的領悟。40年前,陳祥榮成為村裡第一個大學生,背上行囊赴舟山求學;40年後,當他再次踏上舟山這片土地時,卻站在了法庭被告席上。因放縱貪慾,他從全村學習的榜樣,淪為警示教育的反面典型,其中的教訓慘痛。

從走出漁村到手握權力,風光無限時迷失自我

陳祥榮出生在臺州一個偏僻的小漁村。因家庭貧困,身為長子的陳祥榮16歲初中畢業後就輟學在家,開始下海捕魚。因天資聰穎,學習成績優秀,班主任幾度上門勸學,加上陳祥榮本人的努力,一年後,他得以重新入學。

幼年的窮苦經歷,造就了他吃苦耐勞的品質。據陳祥榮回憶,上高中時,為了多看一會兒書,他常常在晚上寢室熄燈後躲到公共廁所看書。功夫不負有心人,1981年,陳祥榮如願考入浙江水產學院,成了小漁村裡第一個大學生。“大學我學的是捕撈專業,我只想畢業後當工程師,為家鄉的漁業和漁民服務。”彼時陳祥榮的初心單純又美好。

大學畢業後,陳祥榮以學生黨員的身份,作為後備幹部,被分配到三門縣健跳鎮。那時的他充滿理想、幹勁十足。工作不到兩年時間,他便被任命為團縣委副書記,之後不久,又當選為團縣委書記。1994年,陳祥榮被任命為天台縣委常委、宣傳部長,是當時台州最年輕的處級幹部。陳祥榮坦言,這是他幹事創業最乾淨、最純粹的時光。

由於工作表現出色,陳祥榮得到組織認可,職務不斷上升,一時間風光無限。陳祥榮說:“整個家族,甚至整個小漁村都以我為傲。當時在我們村,大人教育小孩,都以我為榜樣,‘你要好好學習,將來像那個誰一樣有出息’。”然而,權力帶來的誘惑也在考驗著陳祥榮。

1998年,陳祥榮被任命為臨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由於分管幹部,手握大權,陳祥榮家裡的客人逐漸多了起來,甚至一度門庭若市,吃請也隨之增多。陳祥榮回憶,腐蝕從點滴開始:因為自己喜歡生吃海鮮,不少人投其所好,專門在飯桌上為他準備象拔蚌、冰鎮基圍蝦等生鮮;逢年過節,一些幹部、老闆也會拿著菸酒來拜年。隨著交往的不斷深入,陳祥榮慢慢發展到和企業老闆一起打牌賭博。

從最初的小心謹慎、戒備提防,到後來的習以為常、坦然接受……在一次次觥籌交錯中,在一次次“禮尚往來”中,陳祥榮逐漸迷失了自我。陳祥榮向記者坦言,他在留置室中每一天都在問自己:“為什麼自己的人生會不得善終?”如今,他知道了,原來人生的悲劇在那時就已埋下了伏筆。

從接受圍獵到主動出手,貪慾膨脹大肆斂財

陳祥榮的徹底淪陷是在主政台州市椒江區之後。他先後擔任椒江區區長、區委書記,在椒江區工作長達十年之久。在這期間,他開始大肆斂財,淪為金錢的“奴隸”。

2005年,陳祥榮被任命為台州市椒江區區長,工作內容和以前截然不同。他開始掌管土地、建設、財政等事務,頻繁與老闆接觸、與金錢打交道。看著身邊的老闆賺得盆滿缽滿,陳祥榮的心態變了:“我總覺得自己智商不比他們差,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也不低,憑什麼他們能賺那麼多,自己卻只能拿死工資。”

面對商人老闆的圍獵,陳祥榮不拒絕,甚至還主動結交商人朋友。當地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實際控股人花某某就是陳祥榮的一個商人朋友。

2009年,花某某為了感謝陳祥榮在公司上市、子公司兩宗土地出讓金返還等事項上的幫助,在本可以更低成本融資的情況下,主動提出向陳祥榮高息“借點”錢。雙方都明白,“借”錢為虛,給予好處費才是其真實用意。隨後,陳祥榮便以月利率2%的高息出借給花某某200萬元。不到兩年,陳祥榮便輕鬆獲利72萬元。

嚐到了“借”錢獲利的甜頭後,陳祥榮開始主動向花某某出借資金。2012年5月,陳祥榮又用他人名義以2.2%的月利率出借500萬元給花某某。截至2018年2月,陳祥榮獲得利息759萬元。

此時的陳祥榮已被膨脹的慾望徹底腐蝕。除了高息借款外,他還違規從事營利活動。2013年,陳祥榮出資400萬元投資當地某房地產項目;2014年,出資768萬元購買某公司股份;2017年,出資500萬元參與投資收購某項目……

辦案人員告訴記者,陳祥榮從事經濟活動有一個特點,他總是躲在幕後,以他人名義進行,以掩蓋其違紀違法的事實。比如,為掩蓋低價購房的事實,陳祥榮通常將房產由他人代持,甚至幾番轉手買賣。

2010年至2015年,陳祥榮利用職務便利,為商人盧某在椒江某石化項目油庫建設土地收儲、土地競拍以及某房地產項目配套公園建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為表示感謝,盧某以低價售房的方式向陳祥榮表達“心意”。

2010年,陳祥榮以朋友張某某代持的形式,出資298.88萬元購買了盧某名下一套面積466.31平方米的排屋及71.23平方米的車庫。2014年5月,張某某出現財務危機,陳祥榮擔心低價購房問題敗露,心中忐忑不安,決定將該排屋及車庫按原價退還給盧某所在的公司。

2016年下半年,陳祥榮見事態平穩,又動起了買回這套房子的念頭,便向盧某提出以360萬元的價格購入房產,由朋友周某某夫婦代持。經價格認定,2016年9月,該排屋及車庫市場價遠高於陳祥榮的購買價格。

“當時認為這些事情就是在打‘擦邊球’,即使被組織發現,最多也就是紀律處分。”陳祥榮在懺悔書中寫道。事實證明,再高明的手法,也不能掩蓋違紀違法的事實。他自認為可以瞞天過海,實則把自己推向了深淵。

從一人腐敗到夫妻搭檔,在悔恨交加中主動投案

陳祥榮不僅自己大肆斂財,而且夫妻齊上陣,搞所謂的“一家兩制”,唱“前門當官,後門開店”的貪腐雙簧: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的陳祥榮,對妻子經商辦企業,非但沒有制止,反而縱容妻子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常年低價租賃廠房;妻子與他人合夥“搞工程”,他到處打電話、拉關係,為幫其拉工程業務來回奔波。

2004年,陳祥榮的妻子陳某某辦廠需要場地,時任臨海市委副書記的陳祥榮出面向時任臨海市分管副市長朱某某打招呼,要求租用收儲的廠房。很快,這件事就辦妥了,陳某某以年租金2.5萬元的優惠價格租下了一塊近1500平方米的場地。據悉,2004年至2018年,臨海廠房的租賃價格一路上漲。經認定,十幾年來,陳某某少支付租金91萬餘元。

2011年,從事石材生意的老闆曾某為了求得陳祥榮的幫助,邀請其妻子陳某某入股石材生意。在陳祥榮知情且默許的情況下,2015年,曾某以分紅名義送給陳某某現金36萬元,並退還其24萬元“投資款”。2016年、2017年曾某又以同樣的名義送給陳某某現金60萬元、50萬元。

從接受低價售房、主動提出高息借款,到他人給個名頭就心安理得地收錢,暴露了陳祥榮對金錢赤裸裸的佔有慾。

陳祥榮不是沒有害怕過。他承認,在大肆斂財的同時,內心也受到黨性的拷問。他深知自己的違紀違法事實早晚會被發現。經過激烈的內心掙扎後,陳祥榮決定主動投案。

2019年4月,經初核後,浙江省紀委監委對陳祥榮立案審查調查,並採取留置措施。“我愧對組織和家人,我曾經是家族的驕傲,是家裡的頂樑柱,如今卻給家人帶來毀滅性的打擊。”陳祥榮說。法庭上,陳祥榮頻頻望向旁聽席上不時抹淚的家人。

  量紀量法分析

  根據初核結果,經省委主要領導批准,2019年4月,浙江省紀委監委對陳祥榮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予以立案審查調查,並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陳祥榮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的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陳祥榮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轉移涉案物品,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違規享受調動幹部臨時週轉住房;違反組織紀律,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本人及家屬以他人名義持有股票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陳祥榮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和其他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陳祥榮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上市、項目用地、房地產開發、工程承接、工作調動、稅費減免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陳祥榮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公職人員,喪失理想信念,背棄黨性原則,目無紀法,貪慾膨脹,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情節嚴重,性質惡劣。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給予陳祥榮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019年11月,根據指定管轄,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檢察院向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查明,陳祥榮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上市、項目用地、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有關人員所送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028萬餘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等規定,犯受賄罪。今年3月,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其犯罪所得贓款、贓物被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第四十條 對於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來源:淮北市人民檢察院 2020-04-10 15: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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