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說,進入大學以後,就等於半隻腳踏入了社會。因為大學就相當於一個小社會,你會碰見各式各樣的人!
所以宿舍關係成為了大家時常討論的熱門話題!
例如“和室友如何相處?”
有人說和室友抬頭不見低頭見的,一定要搞好關係。
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能和諧相處的,總會出現一些矛盾,不搭理對方就行了,但是有的人因為一些矛盾就進行報復,最後把自己搭進去可就划不來了!
今天就來講這麼一個案例!
小張和同寢室的女生小陳因為一些事情產生了一點矛盾,本來室友之間即使合不來也沒什麼,可是小張就是咽不下這口氣,一心想要報復小陳!
小張在網上認識一個男生,叫小劉,小張把小陳的照片發給了這個男生,要求小劉晚上潛入她們寢室去性侵小陳,為此,小張還給小劉轉了1萬塊錢當做這次的報酬!
可是要不說老話說得好呢?
害人終害己!
到了半夜的時候,小陳因為肚子痛,就去了學校的醫院,所以並不在寢室。
而小劉進了寢室之後,發現宿舍裡面只有一個女生,而這個女生就是僱傭他實施性侵的小張。
小劉也沒有看清楚,認為這個女生就是他要實施性侵的對象,於是當晚,小劉其實性侵的是小張!
遭受性侵的小張選擇了報警!
這就是一個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給性侵了的案子。當然,嚴格來說,是僱人把自己給錯奸了。
那麼,該如何處理呢?
有這樣兩種觀點!
觀點一:小張教唆他人性侵室友,但事實上,性侵結果發生了,基於對象錯誤不影響定罪理論,小張和小劉共同成立性侵犯罪的既遂,小張是教唆犯,小劉是實行犯;針對性侵室友未遂結果,那麼小張還應該構成性侵罪未遂/預備的教唆犯。
觀點二:小張雖然有性侵他人的主觀惡性,但現實中卻變成了性侵罪的被害人,所謂惡有惡報,從人道主義和社會效果的角度考慮,不應該再追究刑事責任。
而且,一個人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這在邏輯上是相悖的。
所以,小張無罪,小劉性侵既遂。
針對該案,此前,法律圈引發熱議。
你覺得這個案例裡,僱人性侵的小張和實施性侵的小劉,構成犯罪嗎?
有人可能會說,小劉和小張都不構成犯罪,因為小張被小劉性侵是活該,人是她自己找來的啊。
但是,這個結論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因為我們不可能說,凡是教唆他人犯性侵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性侵,被性侵了也活該,性侵她的人不犯罪。
我們不要簡單地把自己的憤怒當作認定某種行為犯不犯罪的理由;同樣,我們也不能簡單地把自己的同情當作理由。
也有人會說了,小劉和小張都構成犯罪,因為小劉是性侵既遂,而小劉的性侵既遂是由小張教唆的,那麼小張就是教唆既遂。
這聽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再仔細想想就有問題了,一個人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這能構成犯罪嗎?
比如,一個人故意毀壞了自己的電腦,這構成犯罪嗎?當然不構成!那麼,小劉性侵了小張,你可以說小劉構成了性侵既遂,但是,進行教唆的小張就不能對這個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損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
你要記住,犯罪的實質是侵害了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自己的利益。不過,剛才這個例子裡,小張還有可能對陳某構成性侵預備的教唆犯,這裡我們就不展開了。
那麼,剛才這個性侵案裡,教唆別人性侵的小張構成犯罪嗎?
小劉性侵了小張,小劉構成了性侵既遂;
教唆的小張對自己被性侵的結果不承擔刑事責任,因為損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
小張對陳某構成性侵預備的教唆犯。
都說室友之間沒有什麼大矛盾,合則聚不合則散,沒必要因為一些事情鬧得不可開交!可是,上述小張的行為不僅差點對她人造成傷害,自己也成為了受害者!
對這個案子,你們是怎麼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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