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很多人都说,进入大学以后,就等于半只脚踏入了社会。因为大学就相当于一个小社会,你会碰见各式各样的人!

所以宿舍关系成为了大家时常讨论的热门话题!

例如“和室友如何相处?”

有人说和室友抬头不见低头见的,一定要搞好关系。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和谐相处的,总会出现一些矛盾,不搭理对方就行了,但是有的人因为一些矛盾就进行报复,最后把自己搭进去可就划不来了!

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今天就来讲这么一个案例!

小张和同寝室的女生小陈因为一些事情产生了一点矛盾,本来室友之间即使合不来也没什么,可是小张就是咽不下这口气,一心想要报复小陈!

小张在网上认识一个男生,叫小刘,小张把小陈的照片发给了这个男生,要求小刘晚上潜入她们寝室去性侵小陈,为此,小张还给小刘转了1万块钱当做这次的报酬!

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可是要不说老话说得好呢?

害人终害己!

到了半夜的时候,小陈因为肚子痛,就去了学校的医院,所以并不在寝室。

而小刘进了寝室之后,发现宿舍里面只有一个女生,而这个女生就是雇佣他实施性侵的小张。

小刘也没有看清楚,认为这个女生就是他要实施性侵的对象,于是当晚,小刘其实性侵的是小张!

遭受性侵的小张选择了报警!

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这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给性侵了的案子。当然,严格来说,是雇人把自己给错奸了。

那么,该如何处理呢?

有这样两种观点!

观点一:小张教唆他人性侵室友,但事实上,性侵结果发生了,基于对象错误不影响定罪理论,小张和小刘共同成立性侵犯罪的既遂,小张是教唆犯,小刘是实行犯;针对性侵室友未遂结果,那么小张还应该构成性侵罪未遂/预备的教唆犯。

观点二:小张虽然有性侵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实中却变成了性侵罪的被害人,所谓恶有恶报,从人道主义和社会效果的角度考虑,不应该再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一个人既是被告人,也是被害人,这在逻辑上是相悖的。

所以,小张无罪,小刘性侵既遂。

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针对该案,此前,法律圈引发热议。

你觉得这个案例里,雇人性侵的小张和实施性侵的小刘,构成犯罪吗?

有人可能会说,小刘和小张都不构成犯罪,因为小张被小刘性侵是活该,人是她自己找来的啊。

但是,这个结论既不符合情理也不合法理。

因为我们不可能说,凡是教唆他人犯性侵罪的女性,都可以被她教唆的人性侵,被性侵了也活该,性侵她的人不犯罪。

我们不要简单地把自己的愤怒当作认定某种行为犯不犯罪的理由;同样,我们也不能简单地把自己的同情当作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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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人会说了,小刘和小张都构成犯罪,因为小刘是性侵既遂,而小刘的性侵既遂是由小张教唆的,那么小张就是教唆既遂。

这听上去好像很有道理,但再仔细想想就有问题了,一个人自己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这能构成犯罪吗?

比如,一个人故意毁坏了自己的电脑,这构成犯罪吗?当然不构成!那么,小刘性侵了小张,你可以说小刘构成了性侵既遂,但是,进行教唆的小张就不能对这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

你要记住,犯罪的实质是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包括自己的利益。不过,刚才这个例子里,小张还有可能对陈某构成性侵预备的教唆犯,这里我们就不展开了。

雇佣他人性侵室友,自己却反遭性侵!该女子是否构成犯罪?

那么,刚才这个性侵案里,教唆别人性侵的小张构成犯罪吗?

小刘性侵了小张,小刘构成了性侵既遂;

教唆的小张对自己被性侵的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损害的是她自己的利益;

小张对陈某构成性侵预备的教唆犯。

都说室友之间没有什么大矛盾,合则聚不合则散,没必要因为一些事情闹得不可开交!可是,上述小张的行为不仅差点对她人造成伤害,自己也成为了受害者!

对这个案子,你们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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