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寿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初初知识讲堂 | 终身寿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最近介绍了许多增额终身寿险,在保值增值方面,与年金险类似,受到了许多童鞋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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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来说一下,终身寿险能不能避债。


我们也经常会听过一些课程,在灵活性和财富传承上,一些老师会谈及增额终身寿险比年金险更好,除了做利益的对比外,增额终身寿有避债的功能吗?购买寿险真的可以欠债不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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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被保险人活着,无法避债


这个小标题,直接给出了初初的结论。


事实上,初初也百度了许多法院的案例,甚至也请教了我自己的妹妹,也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法官。


从法从理上讲,一个债务人,用资金转移财产购买了寿险,被保险人可能是自己,也可能是家人或孩子,这笔有价值的保险资产,如果被查到,仍会被强制退保,充抵债务。

案例一:黄淑芬老赖案

黄淑芬,女,“教科书式耍赖”当事人。曾是平安人寿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保险代理人。2015年10月6日,赵勇的父亲赵香斌被黄淑芬开车撞成重伤。黄淑芬拒绝赔钱救治,赵勇无奈,只能上发贴,引起社会轰动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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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已经背负债务的情况下,想通过买保险转移资产当“老赖”的行为,是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法律肯定是不允许的。


案例二:(2016)浙 0782异执

投保人 A 先生,为子女投保7份人身保险,保费共计400余万。A先生因民间借贷欠债未还,被追债人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退保。

A 先生申述情况:如果解除保险合同,能得到的现金价值极少,经济损失巨大,双方利益受损;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防止未成年子女的生存风险,并非获取高额回报或理财;

法院裁决:爸爸作为投保人,给孩子购买的保险,现金价值是可以被法院强制执行退保用于还债的。

在实际生活中,法院其实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善意的购买保险初衷,还是欠债后恶意的转移财产。所以基本上都会被强制退保还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如果债务人给子女投保了保险保障,如果被强制退保,则子女失去保障,会损害子女的利益(比如储蓄型重疾险,如果被强制退保,如果子女罹患重疾,则失去救命的保障)。对于这一点,初初也查了许多案例,法院一般认为,无法证明因为被强制退保,而导致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或疾病必然发生

。所以不给予支持这种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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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可以避债


1.身故保险金,并不是遗产


《继承法》第三条:

  • (一)公民的收入;
  •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就是公民死亡时的合法财产。


而人寿保险的身故理赔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附条件的理赔金,是被保险人死了后保险公司才赔给受益人的理赔金,所以身故理赔金不是遗产。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一:

某家族企业家A老板,生意做的很大,给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额2000W,被保险人是A老板,受益人是其女儿B),某一天A老板急性心梗突然身故,家族企业群龙无首,突陷危机,供货商纷纷挤兑,要求企业还债(资不抵债,最后还欠3000万货款)。此时由于这2000万赔款,由于是赔给女儿B,实际上与A老板及企业债务无关。法院也无法向女儿B追缴。


案例二:

刘先生生前有1000w财产,用其中的500w购买了保额是1500w的终身寿险,受益人是小刘。刘先生去世,遗产有500w存款,800w债务,小刘能继承多少?因为刘先生的债务大于遗产,所以小刘一分钱也继承不到。但是小刘作为这份终身寿险的受益人,可以领取1500w的理赔金。


所以购买终身寿险,且被保险人身故了,受益人可以避债。


2.父债子不偿


上述的女儿B和小刘,他们领取的理赔金要不要偿还父辈的债务呢?


这主要看他们的心情和境界,如果他们愿意继承父辈的财产,则也要继承父辈的债务,如果他们不愿意,他们拿到的保险赔款,父辈的债务人,无法向他们追讨。这个原则,限制继承原则——“父债子不偿”。


源于,《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偿还其生前的债务,还有剩余,则有继承人继承。如果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债务
  • 简言之,除非子女自愿,否则“父债子不还”。


以上,就是江湖传说中的“终身寿险避债”。看似复杂,其实真正的核心就是“身故理赔金不是被保险人遗产”,所以这笔钱转移到受益人手中,并不通过继承程序,因此不需要偿还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企业老板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终身寿险,受益人写成指定的子女A、B、C、D(假设4个子女),好处多多。如果家大业大,自己死后,避免ABCD争夺财产、分配纠纷最好的方法,就是按受益比例分配,也避免债务人找上门来,找子女要债。


“身故赔偿金不是被保险人遗产”,因此不必陷入冗长复杂的继承程序,不必办理复杂且矛盾丛生的继承权公证,也不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终身寿险的产品责任很简单,就四个字“人死赔钱”,受益人写的谁?写多少份额?保险公司就把理赔金支付给指定受益人的账户里,简单,快速,无争议。


(特别提醒,前文分析了终身寿险“身故理赔金不是被保险人遗产”这个巧妙的法律架构,但是需要指出,这一切法律架构都有一个前提,即保险事故发生时(即被保险人去世时),保单是有一个明确具体可以确定的受益人。如果此时没有受益人,那么这笔理赔款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通过继承程序处理,所以指定受益人极端重要)。

赵女士的高明做法

赵女士经营一家股权关系很复杂的家族企业,与弟弟、弟媳之间有许多纠缠不清的股权关系。

赵女士是单亲妈妈独自抚养女儿,因为女儿得不到来自父亲家族的支持,赵女士担心万一自己身故后,女儿无法顺利的从舅舅、舅妈手中接管本应该属于自己的股权。于是赵女士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大额的终身寿险,指定受益人是女儿,自己万一不幸,女儿快速得到一笔钱。

03


家族传承,保险之道


我们都希望把自己辛苦奋斗了一生的资产传承给子女,“传承”二字不是简单的财产过户,还需要给子女一份保障,让他们能顺利的掌控资产。


所谓的“留爱不留债”,就是将所有的风险、纠缠都在我这一代人解决干净,留给孩子干干净净,毫无争议的财产——而这种能为资产传承保驾护航的工具,就包括“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的终身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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