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能相信保险能100%避债

保险的避债功能一直是保险销售中被广泛提及的一项主要的法律价值,但是保险真的能完全实现债务隔离的功能么?

实际上保险的债务隔离功能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这种债务隔离不妨碍债权人对债务人债务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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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追偿权纠纷:

原告:A公司(债权人)

被告:B公司以及B公司的董事长张某某(债务人)

张某某承担B公司债务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张某某在一保险公司购买了分红型保险一份,缴费方式为一次性趸交保险费三十万元,保险期为五年。

法院裁定:要求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的现金价值,并向该保险公司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在这个案例中,需要明白两点:

①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益,可以作为执行标的。

②即便投保人未解除保险合同,人民法院亦可对保单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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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型人寿保险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资理财功能的保险,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并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也不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所以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不得执行的财产。

因此,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假如不能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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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强制执行的保单类型

①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的保单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

②为规避执行购买的保单

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可被解除,解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

③执行过程中退保的保单

自愿退保或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

,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

④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撤销的保单

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的,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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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保险设置有效的债务隔离

①债务风险高的人群不宜做投保人

债务风险很高的人群,如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私营企业主等等,不适合作为投保人,而且他的配偶也不适合做投保人。因为这些债务高风险人群的保单容易被强制执行。所以可以在投保成功后将保单转移给其他债务风险低的可信任的第三者。

②善用保单贷款降低保单的现金价值

大额保单的保险额高,现金价值也高,如果一旦被强制执行将损失巨大。而大额保单都有保单贷款的功能,如果投保人做了保单贷款,保单资产转为负债,现金价值也将相应降低。

③利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争取利益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为由主张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

所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采取行动来使得保单不被解除。

④选择不同法域的保险产品

在不同法域执行判决在现实中有难度,所以不同法域的保险产品相对而言更为安全,但不能以此作为恶意规避债务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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