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能相信保險能100%避債

保險的避債功能一直是保險銷售中被廣泛提及的一項主要的法律價值,但是保險真的能完全實現債務隔離的功能麼?

實際上保險的債務隔離功能只有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實現,這種債務隔離不妨礙債權人對債務人債務履行的權利

寧可相信世上有鬼,也不能相信保險能100%避債


【案例】追償權糾紛:

原告:A公司(債權人)

被告:B公司以及B公司的董事長張某某(債務人)

張某某承擔B公司債務三分之一的清償責任。

張某某在一保險公司購買了分紅型保險一份,繳費方式為一次性躉交保險費三十萬元,保險期為五年。

法院裁定:要求提取被執行人張某某在保險公司投保保險的現金價值,並向該保險公司送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在這個案例中,需要明白兩點:

①保單的現金價值屬於投保人的財產權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

②即便投保人未解除保險合同,人民法院亦可對保單的現金價值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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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紅型人壽保險是兼具人身保障和投資理財功能的保險,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該財產權益在法律性質上並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專屬性,也不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費用,所以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所規定的不得執行的財產。

因此,投保人作為被執行人,假如不能償還債務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有權強制代替被執行人對該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予以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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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強制執行的保單類型

①具有儲蓄性和有價性的保單

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

②為規避執行購買的保單

被執行人為了規避強制執行而購買人壽保險的,保險合同可被解除,解保後保單現金價值可被強制執行

③執行過程中退保的保單

自願退保或被執行人將保險合同向法院提供擔保

,合同退保後或將合同擔保給法院後,法院對保單現金價值有權予以執行。

④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撤銷的保單

生效民事判決書判決人壽保險合同無效或撤銷的,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可以強制解除保險合同,並執行退保後保單現金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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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過保險設置有效的債務隔離

①債務風險高的人群不宜做投保人

債務風險很高的人群,如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私營企業主等等,不適合作為投保人,而且他的配偶也不適合做投保人。因為這些債務高風險人群的保單容易被強制執行。所以可以在投保成功後將保單轉移給其他債務風險低的可信任的第三者。

②善用保單貸款降低保單的現金價值

大額保單的保險額高,現金價值也高,如果一旦被強制執行將損失巨大。而大額保單都有保單貸款的功能,如果投保人做了保單貸款,保單資產轉為負債,現金價值也將相應降低。

③利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來爭取利益

《保險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其解除合同未經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同意為由主張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當於保險單現金價值的款項並通知保險人的除外。

所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以採取行動來使得保單不被解除。

④選擇不同法域的保險產品

在不同法域執行判決在現實中有難度,所以不同法域的保險產品相對而言更為安全,但不能以此作為惡意規避債務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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