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债,避税?保险能否成为“避”护所

相信持有年金险或者定期、终身寿险保单的朋友,在咨询保险方案的时候,都多多少少听到你的保险代理人说过保单具有很神奇的功能,那就是即能避税,也可避债。在这里,小编希望购买这些保单的朋友,初衷是利用保单的保障功能,而非所谓的避税,避债功能。

避债,避税?保险能否成为“避”护所

你要相信法律不可能会有这样一个大的漏洞,大到足以让人通过购买保险合同而逃避债务人和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保险保护的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庇护其非法所得。代理人所谓的避税,避债是建立在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的,不是毫无约束的责任。想要阐述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法律条款中分析。

《保险法》第23条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是合法的,那么后续的保险金请求权也会受法律保护。

首先说明一下避债的问题。在一份保险合同中,有三个主体,那就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小编要陈述三个事实:

一、 投保人的债务不影响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寿命是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因此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也自然被认定为是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赔偿金或者年金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则投保人作为债务人,其债权人不能干涉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是只要保险合同还有效,投保人可以向法庭申请执行债务人名下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保单本身具有储蓄性和有价性,其有价性体现在投保人可以通过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单的现金价值。这种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所形成,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并构成投保人的责任财产。同时,该财产权益在法律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和专属性。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全国涉及到强制执行债务人的保单现金价值的诉讼案件已经很普遍了。

二、被保险人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的债务当然不会影响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财产。两者毫不相干。但是如果这份保险合同没有指定受益人,则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遗产继承下去,继承人如果要继承遗产,是必须要先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和税款。

三,受益人的债务不影响受益人保险金请求权但其执行请求权后,还是要履行其债务。 如果受益人是债务人呢?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干涉其保险金请求权的,但是受益人一旦把保险金拿到手,债权人是有权要求其拿这笔钱来偿还债务的。换句话说,除非你不领取这笔赔偿金,否则领取到的前也必须用于偿还债务。

关于保险避税的问题我们经常会听说,保险可以规避遗产税。遗产税现在还没有实施,说保险合同可以规避一个并没有开始征收的税种,这种说法简直是一种逻辑错误。我们国家好几个税种改革都没有完成,近期征收遗产税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前几年说出台了遗产税征收的暂行条例,还有模有样的说已经开展了试点了,都是小道消息,财政部已经出面澄清了。退一万步说,你怎么判断即便开始征收遗产税了,保险就能规避呢?美国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在美国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个人,即便指定了受益人,其收益金也要征收遗产税的。

小编结语:保障功能是保险产品的最主要,最核心的功能,我们购买保险产品,应该充分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请不要听信一些不专业的保险销售人员不负责任的理论,要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