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中,房产证的办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仅以未办理房产证系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所致来分析:

1、房屋产权证的办理时间:

关于商品房买卖中,房产证的办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问题

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一款规定,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时间内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的,期限届满未办理,构成违约;

(2)商品房尚未建成,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未办理的,构成违约;

(3)商品房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未办理的,构成违约。

结合题主的提问,题主的情形应当属于(2),出卖人(开发商)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关于商品房买卖中,房产证的办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问题

第一,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8条第二款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或者当事人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参照央行同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或者损失。

第二,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在上述时间内,若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未办理房产证,超过一年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买受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同的违约责任,即在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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