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创业,当心“枕边人”

中国的私人财富已经进入股权时代,股权已经构成大多数企业家的核心资产。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无股权不富;掌握了股权,就掌握了未来。然而,掌握了股权的企业家在遭遇婚变的情况下,他们的股权财富则极有可能遭遇流失。

离婚时,夫妻离婚时,股权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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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由此条款可以看出,法院分割股权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该股权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非个人财产;其次,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约定归属;再次,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裁定分割呢?在司法实践当中有2种裁判方式。

第一种是持股方给予给持股一方相应折价款。

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后,与朋友共同开办了某贸易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李女士作为股东注册100万元,持股20%。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登记离婚,因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至法院。张先生要求分割李女士持有的20%股权。法院认为,公司具有人和性,股权持有人的尤其特殊身份,故判决李女士给予张先生50%的股权折价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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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分割股权。阮某和胡某结婚后,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朋友张某、朱某合伙开办了衢州某公司,出资额为50万元,占该公司股份总额的33%;。2016年4原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阮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衢州某公司胡某占有的33%股份的二分之一。法院征求了衢州某公司另两名股东张某、朱某对阮某、胡某分割33%股权的意见,张某表示没有异议,朱某表示不同意胡某名下33%股权分割给阮某,但其也不购买相应的股权。法院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视为朱某同意转让股权。

笔者查看众多判例,认为符合分割条件的股权,法院在裁判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或将股权判归一方所有,给予另一方相应折价款,或是直接分割股权。但对于后一种情况,法院都要通知其余股东,只有在其余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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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大特点是其具有人合性,而股东一旦发生婚变导致股权流入“外人”手中,很有可能对公司治理带来影响。法之律剑建议:第一, 持有股权的一方,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婚变、去世等需要分割股权的情况进行约定,对担任股东的资格进行约束,在法院分割时以此作为不予分割进行主张;第二,夫妻双方可以对股权财产做好约定, 避免离婚时发生纠纷;第三,如果不可避免地需要分割股权,作为持股的一方如果不愿意分割股权,应当尽量证明分割股权会影响公司治理甚至导致公司僵局;第四,作为非持股一方,即使取得股权,也有可能遭遇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利益转移,而取得股权后也要通过股权转让、分红等方式变现,因此,作为非持股一方尽量要求分割股权折现款获得当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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